20世纪初为利兹贫民窟拆迁法案所拍摄的照片之一。


《表征的重负:论摄影与历史》

作者:(美)约翰·塔格

版本:拜德雅|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8年12月

  一张照片,对于身处各种复杂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可能是一次出游的纪念,一个重要时间节点的记录,这类照片的意义指向了某种历史的建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组成一个人所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张照片也可能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某种身份的证明,例如大多数人都拍摄过的证件照,就起到了这样一种功能。我们似乎总会吐槽证件照里自己被“拍丑了”,但换个角度想,这种吐槽其实是无效的(同样无效的还有近来兴起的各类把人“拍得好看”的证件照),因为管理、处置证件照的权力主体并不在意照片上人的颜值,他们只看重如何通过视觉证据来确定你的身份,从而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具备“表征”功能的照片,既可以是一段或美好或悲伤的回忆,也可以是——按照约翰·塔格在《表征的重负:论摄影与历史》(The Burden of Representation)一书中所说的——是“证据”、“秩序”、“监控手段”、“法律财产”,当然还可以是对权力机制的宣传。初版于1988年的这部著作,在30年后也与中文世界的读者相见,书中对于摄影与历史、权力关系的讨论,在当今这个“数字化时代”似乎仍未完全过时。

  约翰·塔格是纽约州立大学宾汉顿分校(Binghamton University, SUNY)的艺术史教授,《表征的重负》是他已出版的三部专著之一,全书由七篇文章构成(其中一则是他的“工作活页”),讨论了摄影如何以“纪实”的方式,伴随着19世纪末以来规训机制的强化,达成与权力机制的共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表征手段的摄影,被赋予了意义的“重负”。

  摄影从来都不是中立的

  按照塔格在本书导言所说的,在摄影与权力机制合流的过程中,权力和意义会建立起一种彼此“互惠”的关系,对此他也提出了“权力政体(the regime of power)”和“意义政体(the regime of sense)”这两个概念,来描述和强化这种互惠关系。对于照片作为证据,介入权力和意义两个政体的过程,他用福柯式的论述进行了爬梳。在19世纪末期开始的规训机制的发展,包括犯罪学、精神病学、公共卫生等学科的兴起,使得照片能够以“证据”的方式介入规训机制的运作中。统治阶层也需要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发展自身对于真理和权力的阐释方式,而在当时,几乎与“真实”捆绑在一起的摄影为他们提供了崭新的规训路径。以照片为主体的档案库随之建立并发展了起来,对档案库中照片的储存、分类、抽调和展示使用,则统统都伴随着权力规训的意志左右其中。

  照片怎样作为证据、监控手段和纪实宣传,逐渐形塑一个表征政体呢?塔格先以阿尔都塞式的论述阐明了他对于摄影的态度,摄影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在第一章“影像的民主:肖像照和商品生产”中,塔格指出了现代摄影产业从一开始就注定的“垄断”性质。早期肖像照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包括银版照相术再到后来柯达胶卷的技术革新,这个发展历程见证了摄影,尤其是肖像摄影从最初的资产阶级专享,以及肖像摄影师这一群体对技术的垄断,再到胶卷时代摄影术的普及化、日常化。一般人对于肖像照的需求不再需要求助于特定技术群体,而可以自主生产。这固然是影像的“民主化”进程,但这也造成了摄影的过剩,大量生产的照片,意味着掌权者同样有机会将摄影纳入自身的规训体系之中,从而将摄影“体制化”,而他们的确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摄影术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明确的权力关系,自始至终都为某一特定阶层的垄断所把持。而在“证据、真理和秩序:摄影档案和国家发展”这一章中,塔格强调了国家权力对于摄影术的收编。

  毛细管式的权力渗透,首先表现为“监控手段”。在第三章中,塔格延续了他对阿尔都塞“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在这一理论支撑下,塔格从西方警察系统的发展着手,指出警察队伍对国家机器的从属与表征功能。他提到了英国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1829年罗伯特·皮尔担任内政大臣时通过的《议会法案》开始,英国警察队伍的雏形也开始显现,与之相伴的是明确的等级制度的建立;到了1856年的《议会法案》,警察队伍从城市扩展到乡村,并且由中央政府提供明确的薪资和设备费用,同时还有负责报告警察队伍运作效率的相关机构。而随后,摄影也开始与警察队伍“合谋”,照片开始作为身份证明被加以使用,最为典型的则是用于记录罪犯的档案,而且,警方也在逐渐完善对罪犯“大头照”的要求,包括采取正面免冠照片,对于侧面照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用于监狱系统的照片-证据很快就被广泛应用到其他领域:交通案件、法庭证据、法医工作、犯罪现场等等。换句话说,以警方为代表的权力机构,他们的相机时刻都在对准被治理的对象,尽管不像今天一样有着发达的监控摄像技术,但当时摄影在权力机构的应用中,同样依靠庞杂的档案库建立起对个人的“监控”。

  摄影,作为权力的毛细管式运作

  除警方之外,法律系统也在逐步将摄影纳入到其权力政体之中,在这个体系里,权力的毛细管式运作表现为一个依靠法律和照片合谋而建立起来的“真理政体”。如果照片只是作为证据存在,那么照片就是法律的工具,但随着照片的“科学”属性逐渐模糊,某种“艺术”属性又逐渐显现,照片或摄影,也就不单纯只是法律的工具,同时也是法律的对象。随着摄影术的发展,法律和摄影之间开始了相当长时间的对峙,法律会把目光瞄准摄影作品的交易——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色情影像的管控。塔格提到了伯纳德·艾德曼对于当时法国司法系统和摄影矛盾的分析:摄影对于公共空间的记录、复制、生产乃至交换,都牵涉到了所有权归属的裁定问题,而摄影“艺术化”或“私有化”的迹象愈发明显,也为司法系统带来了所有权归属难题。最终,司法与摄影从对峙到妥协,是通过所谓“个性印迹”的代理而实现的,摄影的机器属性最终被主体属性所取代,而摄影器材的主体化,意味着摄影的成果,也就是照片成了主体的创造物,而非机器的劳作产物,也就是说,作为机器的相机成了单纯的中介,而主体所创造的照片,因为其创造性也就具备被法律保护的资格。

  另外两个证明摄影是作为权力毛细管式运作工具的案例,是19世纪晚期英国利兹库瑞山(Quarry Hill)的贫民窟拆迁,以及上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前后的美国农场安全管理局对当时美国乡村的记录。利兹的贫民窟拆迁和农场安全管理局通过“纪实”这一手段干预对现状和历史的解释:前者用摄影记录下了利兹贫民窟“可怕的生活条件”,从而促成政府完成当地贫民窟的拆迁工作;后者则通过摄影师对于美国乡村的记录,建构起国家机器对于既定历史的解释体系。塔格认为摄影的意义是借由权力规训和既定历史语境而获得的——这一解读倾向,也在他后来的著作《规训的框架》(The Disciplinary Frame)中有所体现。

  某种程度上,塔格的著作对于我们借助历史认识摄影,或者借助摄影认识历史,尤其是反思其中的权力规训运作逻辑,有着相当大的启示。但塔格的研究方法也引来过不少异议和批评,乔治·华盛顿大学的Bernard Mergen就在一则书评里尖锐地指出,塔格的论述过于依赖对具体语境的体认,他的作品既涉及历史又涉及摄影,但在塔格直接套用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理论话语的情况下,摄影和历史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并且在Mergen看来,塔格对于历史和摄影都“缺乏兴趣”。郭力昕在《制造意义》中也提到了John Roberts对塔格的批评,称塔格“认为摄影的意义只是在接受讯息的过程中,以言说的概念被建构起来”,这样也让塔格落入“化约主义者”的窠臼。从这些批评来看,尽管塔格对于权力的批判读来让人痛快,但痛快之余,对于摄影的解读也不宜一味施加历史的重担,或许换个角度为影像减减负,我们能从不同侧面更深一步体认影像的魅力。

  □庄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