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环球影城火了,特别是高大威猛的话痨“威震天”,更是以机智诙谐幽默的现场互动聊天而走红网络,这也让一些人看到了商机。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河南、河北、成都等全国多地的商业活动场所,因此出现了一批“威震天”。在网上,还有多家机械公司租售“威震天”等变形金刚。当被问到有没有版权时,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说(变形金刚的版权)一定属于谁”,“要问了老板才知道”。

 

老实说,从工作人员的话语中,读出来的是满满的商业“成就感”,还有对版权的“无视感”。在他们看来,“威震天”是自家公司制造的,不管是对外出售,还是出租,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别人“八竿子也管不着”。他们想不到的是,动漫形象设计必须付出大量的智慧和心血,还有一种叫做“版权”的文明事物,决定了山寨“威震天”的违法身份。


▲北京环球影城变形金刚景区内的威震天走红网络,每次出场都会吸引大批游客驻足围观打卡。图 /IC photo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国际条约,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也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变形金刚这种动漫形象,可以归入依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模型作品”类型之列,他人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等,否则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看人们耳熟能详的变形金刚,这是美国孩之宝公司与日本TAKARA公司合作开发的玩具产品以及相关的漫画、动画、电影等一系列周边产品的总称,现为孩之宝公司旗下授权品牌。也就是说,任何一家公司想利用这一系列动漫形象来做生意,都得经过版权方即孩之宝公司的正式授权,就算环球影城这样的“大腕”,也不能例外。

 

“威震天”的山寨者们,其实大多怀有一种侥幸心理:这事反正也没人管,而且法不责众,先把钱挣了再说。的确,对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较长一段时期不尽如人意,上述报道也写到,有的“公司生产销售大型变形金刚已有10多年时间”,“好多公司都在生产这个东西”,“好多家租赁公司都有出租出售这个”,也都太平无事。

 

▲《匆匆那年》著作权案终审维持原判,作者九夜茴获赔百万。视频 /新京报动新闻


但是,一时无事不代表一世无事。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般来说,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山寨“威震天”的商家们,一旦被维权索赔,很可能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总体目标,建立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其他协同保护机制。最高法明确表示,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惩治力度。面对山寨“威震天”乱象,职能部门应加大司法、执法力度,遏制侵权蔓延势头,而侵权者也应读懂这些讯号,作出更明智的选择。

 


特约评论员丨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丨李潇潇
校对丨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