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方怡君)近日,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同时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要求,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此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收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继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新京报记者 方怡君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