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苏季)12月13日,哈尔滨市教育局印发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进行具体规范。


中小学教师是指哈尔滨市所辖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其他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办法》共列出了26种行为,教师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其中包括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暗示、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并为自己、班级购置备品和设备等。

        

根据《办法》,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违规所得数额较大的,先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责令返还或没收违规所得。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对于曾获得过特级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四有”好老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京报记者 苏季 校对 范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