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戚望)7月15日后,北京市教育行政执法将有一把最新的“标准尺”。根据北京市教委今日(7月22日)发布的《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均有了最新的处罚标准。

 

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裁量基准》,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针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将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2000元的罚款”、“2000-3500元的罚款”、“3500-5000元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停考一年”、“停考两年”、“停考三年”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学校如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将没收其违法所得。

 

擅自办民办学校,将责令停止办学

 

根据《裁量基准》,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对于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违法行为,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将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责令停止招生,无裁量幅度,无需划分裁量阶次。

 

教学质量低下的中外合作机构责令停止招生

 

在中外合作部分,《裁量基准》指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将按照违法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将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成绩不合格者颁发证书的职业学校,可取消发证资格

 

在职业教育方面,根据《裁量基准》,擅自设立职业学校者,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职业学校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需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侮辱学生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裁量基准》指出,如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一律撤销其教师资格。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视情节严重处以警告、罚款。

 

新京报记者 戚望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