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DNV音乐集团旗下音乐流媒体产品豆瓣FM正式宣布获得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和挚信资本的战略投资。双方未公布交易金额,但此前报道称,其中腾讯音乐此次投资其实并未掏现金,而是用海量正版曲库换股权,成为豆瓣音乐第二大机构股东。DNV音乐集团总裁李权近日在接受采访时透露,豆瓣FM几乎拿到了腾讯音乐所有曲库。



这一次,腾讯音乐集团分文未掏,用音乐版权入股的方式遭到了业内部分人士的质疑。有声音说腾讯音乐集团所获得的版权不一定含有转授权第三方的权利,不同平台计费方式不一致可能遭到权利人的反对等,音乐版权入股恐怕存在法律瑕疵。

 

从交易结构设计的角度出发,我们相信腾讯音乐集团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也不会越俎代庖强行进行版权交易,本文仅从严格的法律法规角度,从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两个要件对本次交易事件进行理论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由此可见,公司法并不禁止知识产权出资,只是这类知识产权必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里涉及到知识产权出资的两个要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和“依法可以转让”,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时,才可以作为出资。


我们来看第一个要件,“可以用货币估价”。音乐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一种,音乐平台在向权利人购买时一般是依据转让或授权合同确定价格的,音乐版权也存在一般市场价格和行业标准,因此这类权利在进行出资时,是可以进行评估作价的,满足公司法用知识产权出资的第一要件。


但我们在考察“依法可以转让”这个要件时,就会发现可能存在问题。一般来说,音乐平台从权利人手里拿到的音乐版权一般指“授权”,而且多半是附有期限的,很少看到权利人会将自己的音乐版权永久授权给某家音乐平台,同时也极少会采用转让的方式(转让与授权的区别是:转让即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了对方,而授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给对方使用)。既然附有期限,就很难说用入股的方式对另一家公司进行出资,除非公司的经营年限与获得的版权期限一致,不然当版权到期时,作为一家以音乐版权为生命的公司又该如何继续经营?


除去上述可能情况造成的出资限制外,一般在音乐版权授权合同中,权利人从利益最大化考虑,也极有可能是不允许转授权的。因为如果允许转授权,就等于将自己所有音乐版权的代理权都给了某一家平台,显然是不利于利益最大化的。既然无法转授权,也就意味着获得的这种权利只能在本身平台上使用,而无法用转让的方式作为出资对另一家公司进行入股。


当然,我们毕竟没有看到交易文件,也不知道腾讯音乐集团跟权利人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也不排除此类合同中有约定可以给关联公司使用或可用转授权方式进行版权合作交易等,又或者在真正运营过程中,豆瓣FM仍然是通过内嵌QQ音乐网页的形式进行播放,但无论如何,音乐平台获得权利人权利后再授权其他平台使用是一回事,但直接用获得的音乐版权出资毕竟存在更大的经济利益,如果当初并没有跟权利人有这类约定时,就可能遭到质疑。

 

□李振武(律师、星娱乐法创始人)

 

新京报编辑 吴龙珍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