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陈思诚名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称,被告梁某自2017年1月起,在微博账户上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诋毁,发布名为“独家爆料丨陈思诚出轨又背着老婆偷买巨额保险!受益人竟不是儿子不是老婆!为离婚股权套现又转移财产?”的文章及9张附图。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发布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向原告陈思诚赔礼道歉。此外,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


新京报编辑 吴冬妮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