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可作证据首次入法,如何监督使用成为关注焦点

  电话监听、秘密拍照……技术侦查对公众而言充满神秘感。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技术侦查纳入其中。

  自1989年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就可以协商公安机关配合使用技侦手段。

  秘密侦查权法治化

  对于这一修改,专门研究秘密侦查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标志着规范秘密侦查权的路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依靠政策开始转向政策与法律并重,开启了法治化的第一步。”这样才能逐步地将这一重大权力推向法治轨道,接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审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老实被判,狡猾逃脱”

  此次修改首次规定技侦获取的材料可直接用作证据,同时授权法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单方核实。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对全国四个中级法院调研显示,由于特殊侦查措施所获材料无法用作证据,严重限制了对部分案件的认定,往往是以一对一言词证据为主。实践中出现了尴尬局面——“老实人都被杀了(判死刑),真正狡猾的主犯、重大犯罪人却逃脱了法律制裁”。

  因此这一修改也被一些学者认为可缓解长期以来办案对口供的依赖。

  谁来监督技术侦查

  公众最担心还是技术侦查是否会侵犯到隐私权,谁来监督技术侦查。程雷认为,从未来完善监督途径的角度看,可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做法——在权力机关或者国务院层面建立专门的委员会,专司监督职责,撰写年度技侦报告,定期向社会总体汇报技侦手段的使用情况,回应公众的关切与质询。

  【名词解释】

  技术侦查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科学仪器或技术手段收集、保全证据,或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一种观点认为,使用了技术手段而获得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均属于技术侦查,由此而获得的证据均属于技术证据。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秘密监听行为。

  ■ 法条摘录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 案例回放

  技侦定疑犯 王朝三申诉

  2006年8月11日,河北保定市北市区一小区发生入室抢劫案。警方侦查锁定石家庄人王朝为嫌疑人。警方庭审出具证据称,被害人陈某记得在整个过程中劫匪用手机接了“三四个电话”。侦查人员排查锁定一个非保定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手机号,控制了嫌疑人王朝。2007年12月保定北市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朝连续三次申诉,2010年11月22日该案被河北省高院发回重申,引发社会关注。2011年9月9日,经14个小时审理后,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入室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解读专家】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兰亭(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旧法释案】

  技侦证据未能公开审理

  去年王朝案再审中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公诉人出示了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案发当天王朝手机通话记录的一份说明,按以往有关规定不能在庭上公开出示以上通话记录清单。王朝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这份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未当庭看到王朝的通话记录,再三要求公诉人出示王朝的通话记录清单。公诉人提请法庭转入不公开审理,最终法庭进行了约40分钟的不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吴亦涛事后接受采访称,“王朝的通话记录清单是认定王朝犯罪的重要证据,但通话记录清单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还涉及公安机关的特殊侦查手段,为此公安机关对原始通话记录清单进行了证据转化,制作了情况说明,庭审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查阅了原始通话记录清单……在法庭不公开审理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王朝等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法庭组织控辩各方进行了质证”。判决书也称,“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即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新法辨析】

  排除非法技侦需细化规定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认为,刑诉法修改后将技侦取得的证据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引发的最大变化将是办案机关不再是拿出来一纸办案说明了事,有望打破技侦的神秘感。这些证据通过当庭质证,辩方对证据取得的手段、是否进行过变造和伪造,都可以进行审查。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从总体上看,现有的规定在证据使用问题上体现出最后使用原则,即原则上不要使用技侦材料,在不得已的例外情形下才可采取保护措施直接使用,但是这一“例外情况”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限定。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的条文中,比如“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等规定过于笼统,应该把使用技术侦查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如何审批、如何控制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依法实施技术侦查和排除非法证据。

  程雷认为,如何排除非法技侦取证,亟待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否则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很难适用。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