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即将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此系去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不到3个月,外商投资法草案历经三审,与近年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案相比,其立法可谓采用了“加速度”。


外商投资法草案因何“加急审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回应记者:“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王瑞贺强调,“外商投资法草案2018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3月份就上大会,时间非常紧张,按照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充分听取意见,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当天我们就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60天。今年1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会上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和协会、企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外国在华商会协会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这部法律草案听取意见是比较充分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表示,《外商投资法》立法进程加速,既表明体制内外对这样一部法的强烈期待,也表明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士对主要问题已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外商投资法立法,通过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王瑞贺解释说,外商投资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属于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等内容将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简称“外资三法”)。“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