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的《检察日报》报道了江苏省经信委原党组成员郗同福的违纪违法行为。



近日,江苏省镇江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郗同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公开资料,郗同福1952年7月出生,一直在江苏任职,曾任南京市江宁区委副书记,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江苏省经信委党组成员,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2012年11月退休,迄今已6年多。

他于2017年12月落马,去年5月被双开。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郗同福利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江宁县(区)委常委、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8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纵观郗同福十余年的腐败过程中,始终围绕着“房子”,被称为“房奴”。


他通过和亲友违规经商办企业、“超低价”购房的方式,共获得了68套房子、30个车位,价值4000多万元。此外,他在退休后,仍在继续受贿,直至2017年底落马。

郗同福有着不幸的童年,报道介绍,他从小丧父、母亲改嫁,没有父爱也缺少母爱,跟随年迈的祖母,衣食不周,靠亲友接济甚至沿街乞讨长大,那时的他渴望有个“家”。上世纪80年代他因妻子分配到一套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曾激动得热泪盈眶、彻夜难眠。

随着职务的升迁,郗同福开始利用职权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寻找发财之路。其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源于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过程中共同收受的巨额股权。

在官员身份之外,郗同福和妻子的弟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经营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这些企业虽由亲友出面,但郗同福享有最后“决定权”。

这家市政公司中,郗、李二人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并带来了巨额的“股权分红”——在连云港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2004年,郗同福调任连云港市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房地产商曹某和李某甲合作成立公司,李某甲持股30%。这家公司在连云港的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郗同福给予了“关照”。

2007年下半年,郗同福在调离连云港时,和李某甲找到曹某要求退股并分红,两人获得参股公司开发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实际获取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为掩饰资产,这些退股分红所得的房产,没有一套登记在郗同福本人及其家人名下。

此外,他还两次低价购买了3套商品房。

2004年,郗同福的特定关系人刘某看中了曹某公司开发的两间商品房,郗同福通过打招呼,刘某以59.52万余元购买了两套市值107.23万余元的房产。

2007年,郗同福看中了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的门面房,该小区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以208.93万元的价格,将价值304.82万元、建筑面积379.95平方米的门面房在名义上卖给郗同福的连襟李某乙。实际上,该房产为郗同福夫妇所有。

另据最高检网站本月13日消息,郗同福的妻弟李桂年已被检方提起公诉,涉嫌罪名为受贿罪、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