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田杰雄)据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近日农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11号建议,即王孝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做出答复。农业农村部称,有望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解决电捕鱼设备认定等问题,加大电捕鱼行为处罚力度。

 

答复内容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程序,正在研究完善该法修订草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修订相关研究工作亦已同步展开。

 

答复内容也指出,打击电捕鱼行为目前仍然是渔政管理的重点难点,对携带或存放电捕鱼设备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渔业法》修订过程中,已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考虑,组织专家、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由于用途的非单一性,对于电捕鱼设备认定,特别是对于携带电鱼器具进行处罚专家意见存在一定分歧。

 

新京报乡村频道记者从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了解到,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继续加强研究,争取在新《渔业法》中解决电捕鱼设备认定、加大电捕鱼行为处罚力度等问题。

 

新京报记者 田杰雄 编辑 唐峥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