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向远之


法国总统马克龙竞选时起就开始酝酿的数字税,终于要落实了。


据欧联网援引欧联通讯社报道,亚马逊法国分公司日前证实,该公司计划将数字税转嫁给使用其零售平台进行销售的法国企业,将对其征收一定数额的佣金。


报道称,亚马逊法国分公司计划把数字税转嫁给使用Marketplace销售平台的法国企业。亚马逊称,已经开始就此事通知Marketplace平台的第三方卖家,宣布将向他们增收一定数额的佣金。在此之前,围绕数字经济征税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相关的讨论。那么为什么法国想要征收数字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欧盟征收数字税,遏制外来互联网企业过快发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少数字经济公司具有轻资产特性。由于投资机构对其商业模式有较强的未来预期,这些公司可以利用风险投资进行较长期的负债经营并承受亏损。虽然公司内部主要经营者及投资者可以从中赚取收益,但公司利润为负,无法对公司征税。


首先,从数字经济发展角度而言,有一定的特点,其中包括竞争没有边界性,巨大的网络效应使得数字经济会容易形成一定的垄断效应,因此本国的创业企业很容易受到一定的挤压。


其次,全球性的税务转移十分快捷,互联网巨头的利润很高,但是却可以逃避应该承受的社会责任和税务。


再者,外部性是征税的一个重要考虑。其实互联网公司也是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性的,包括大型的云计算服务器部署对于环境的污染以及大量电力的消耗,以及科技互联网公司纳税率低、缴税少,这也是欧盟和英国等长期面对的尴尬事实。


征收数字税与欧洲和美国的大的经济和文化背景有一定关系。欧洲在监管政策方面更加严厉,更加重视公平竞争。


欧盟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治理,将“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有利环境”作为其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的三大支柱之一,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数字政府行动计划2016-2020》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多项政策文件。


同时,欧洲经济发展趋势变缓,政府预算支出压力大,需要开征新的税源,这也是出台数字税的重要考量。但关于数字税的征收,欧洲内部也没有存在统一的意见,英国、法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是数字税的坚定支持者,个别国家表示如不能在欧盟或经合组织内部达成统一协定,将独立开展对数字企业的征税计划。


2018年10月英国政府宣布从2020年起对全球年收入超过5亿英镑(约合6.4亿美元)的大型、可盈利科技公司征收其在英国收入2%的新税。2018年12月法国政府表示将从2019年起向互联网巨头征收新税,征税范围包括广告收入、在线交易以及用户信息数据相关销售业务收入。


2019年1月西班牙政府内阁会议通过数字服务税计划,着手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8.68亿美元)和在西班牙年收入超过300万欧元(340万美元)的公司征收3%的新税。


爱尔兰、瑞典、丹麦、芬兰等国明确表示反对征收数字税,认为欧盟的改革应与OECD全球数字税改革相结合,不应在国际税法协议达成前草率行动。在2018年欧洲财长会议上,瑞典、丹麦等国认为,对于税收较少的国家而言,数字税会损害传统行业,阻碍创新,对本国大型互联网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招致美国方面的报复;爱尔兰、芬兰、捷克等国认为,仅在欧盟内征税将会破坏欧盟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议,使欧盟与国际惯例不同步,有可能违反国际公约。


欧盟主观上有通过征收数字税遏制外来互联网企业过快发展的意愿。一是先天的文化、语言、国界分割使得欧盟国家缺乏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互联网企业;二是欧盟传统的监管和治理模式正面临数字经济新商业模式不断的挑战。


但是从国家来看,这些国家征税的态度区别在于,一部分国家更加秉承欧洲利益或者本国利益,认为本国的互联网企业被打压并在提供市场和资源的情况下不公平地转移了利润,另一部分国家则秉承更加全球化的观点并从实际的税收转移中获利,还有德国这样的国家由于担忧被美国打击,但又希望征税而显示出骑墙的态度。


同时,在征税主体上,一部分国家主张自行先收税,另一部分国家则主张等待国际税收制度的成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数字税,法国打算如何收?


收税有着多种方式,法国参议院预计将通过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税收(根据这些公司在法国的销售收入来征收,而不是按照传统的利润),数字服务税每年将给法国政府带来5亿欧元(4.5亿英镑)的收入。这也是第一种方式,按照收入来收税。


第二种是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数字服务实体”。所谓数字服务实体,就是国家把某种数字化服务活动确定为征税业务,然后甄别评估提供该数字化服务的对象和相应的征税基数。即哪怕某些企业在该国没有任何实体存在,该国也有权对这些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征税。


第三种是按照数据本身进行分摊,如基于个人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量,以及相应的业务活动。这种征税的典型案例就是地图和导航应用。虽然很难评估这些基于位置服务的应用获取的个人用户数据到底能够带来多大的数字化收益,但政府可以按照个人用户数据获取量的规模向数字化服务企业征税。未来政府还可以根据个人用户数据收益的提升相应地提高税额。但这些征税方式都存在相应的困难。


在满腔热情地想要向大型科技企业征税的同时,欧盟偏离了很多属于自己的既定原则。欧盟提议数字税计划可能需要访问个人,而不仅仅是匿名的用户数据。这样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欧盟的数据隐私规定。


同时,征税也不能够帮助欧洲互联网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目前欧洲的互联网公司大部分都是依托于美国互联网巨头的产业链发展,如果征税将可能会导致互联网公司将这部分税务转嫁。


就像法国此次征收数字税,亚马逊法国分公司就计划把数字税转嫁给使用Marketplace销售平台的法国企业,如此一来,法国算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于数字经济征税,需要考虑到其在生命周期的发展阶段问题,不能对还在培育期的企业征收过重的税率。并且征收数字税在欧盟内部并不统一,这可能会导致欧盟的分裂,更加不利于欧盟的统一市场的构建,而缺乏统一市场是欧洲科技公司没有得到发展的重要原因。


更重要的是,如何确定合理的税率以及避免税负不必要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也是个问题。


□向远之(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编辑:范娜娜  实习生:龙江兰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