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周怀宗)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8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说,“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过去数十年,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土地保障制度,这成为我们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之一”,著名学者、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叶敬忠表示,“在今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怎样在依旧保持土地对农民生存、生计、生活的保障基础上,深化改革,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提出保障长远生计,就是一个极好的设计”。

 

真正实现自愿,是减少问题的基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方面,过去已经进行过一定的试点,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村委会不经村民大会,就决定是否出让、出租”,叶敬忠说,“这一次特别提出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实就是对村民权益的一个有效保障。”

 

与此类似的,还有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规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关键在于自愿,在过去,一些强势集团通过种种方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出现。此次修法,明确自愿原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村民的利益,同时也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的可能降到最低。所以必须要引起注意,贯彻自愿原则。可以通过做思想工作动员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退出,但绝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他们退出”。

 

城市化尚未完成,在未来,仍会有大量人口进入城市,宅基地的问题,事关进城农民的切身利益,叶敬忠说,“此次明确自愿、有偿的原则,非常重要”。

 

吸取国际上的经验教训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土地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叶敬忠说,“土地和数亿农民利益攸关,任何变革都要慎之又慎。在认真考察农村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在巴西,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无地农民运动影响深远,叶敬忠介绍说,“我们也曾经到当地考察。巴西是庄园经济,大量资本投入农业,造就了很多占地庞大的庄园。同时,巴西的城市化程度极高,达到85%。但问题在于,在农村的农业机械化、城市的去工业化思潮下,产生了大量失业人口,包括城市贫民和失去工作机会的职业农民,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些人去农村占有无主土地,建造简易的居住区,并开垦荒地耕种,这就是无地农民运动,其根源是巴西的土地制度无法保证农村人口拥有土地,所以出现了问题”。

 

在南非,同样面临着土地问题,叶敬忠介绍说,“和巴西类似,城市平民组织起来,到农村占据荒地,自己建造聚集地,引发了重重矛盾。这些国际上的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值得我们警惕。此次新修的《土地管理法》特意提出,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原则”。

 

实现土地对人的基本保障

 

从生产资料到资产化,土地的属性在逐渐变化,随着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等,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的可能性更大,但如何保持土地的保障性,仍需更具体的操作办法。

 

“多年以来,我们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土地制度,保障每一个农民都有地可种,这是过去数十年中,我们国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也是一个基本的底线”,叶敬忠说,“保证每一个在农村生活的农民,都有地可种,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做得非常好,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好。确实,在今天,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等,农村经济形态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土地制度也需要适应这种变化,这一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就是一个很好的探索。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变化,土地对土地上的人所提供的基本的生存、生计、生活保障,是需要确保的。这是我们过去成功的经验,我们的探索和变化,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

 

新修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一设计值得期待,原来,土地对土地上的人提供着源源不断的保障,到现在,也同样需要考虑退出土地的农民,如何获得更长远的保障”。


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


新京报记者 周怀宗 编辑 唐峥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