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新京报举办以“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


万学忠表示,监管者为了达到监管目标,比如维护竞争秩序、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必然要对平台运营者提出各种要求,赋予各种义务和责任。这有其正当性,因为较之监管部门,平台拥有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管理便利。


万学忠 法制网总裁


是不是平台承担的责任越多越好?显然不是,因为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能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平台承担责任的合理边界如何确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可以回答这一问题。


比例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最小伤害原则”或者说“禁止过度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平台责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动态的、不好描述的,但平台责任的最大“比例”却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现有技术的可能性,即现有技术能够实现;二不能超出商业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让平台运营者在经济上无法承受。


放眼国际,美国对互联网企业的政策是较为宽松的,结果是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中,美国占了绝大多数。由此不难理解,国务院一再强调对平台监管要“包容审慎”的良苦用心。


新京报记者 范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