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北京市通州法院今日(10月21日)通报一起高空坠物案。据通州法院介绍,张女士的车被车位旁楼掉落的一扇窗户砸坏,砸车房主却以车不是小区的而拒绝赔偿。经调解,房主同意赔偿张女士全部维修费9000余元。

 

车主张女士介绍,事发后,她第一时间找到了涉事房主。但经过沟通,对方始终拒绝赔偿。她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主刘女士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1万余元。

 

收到张女士的起诉材料后,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员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介绍,在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张女士的各项证据充分,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但调解过程中,房主刘女士以张女士的车辆并非小区内车辆为由,拒绝赔偿全部维修费,对于交通费更加不认可。

 

调解员让张女士出示了车辆维修项目清单、维修费发票,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刘女士进行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刘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其房屋窗户坠落导致张女士的车辆受损,刘女士在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张女士放弃了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刘女士同意赔偿张女士全部维修费9000余元,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白馗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