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经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志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王志远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报道称,王志远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20年。然而,在这20年里,向他行贿成功的人总共只有3个。


庭审现场


据官方简历,王志远生于1963年7月,早期在荥阳工作,曾在荥阳县县直中学任教师,后历任荥阳市崔庙镇镇长、广武镇党委书记等职,2004年任荥阳市总工会主席(副处级),2006年又兼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

2008年,王志远调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任该职长达8年。2016年10月,王志远任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仅3个月后,王志远职务调整,任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案卷显示,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三个人分别是徐某、魏某和王某。其中,徐某和魏某都是经营煤矿的老板。

据介绍,早在王志远担任崔庙镇镇长和广武镇党委书记期间,便已和徐某相识,王志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经营的煤矿在协调煤矿与周边群众关系和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方面提供帮助。

2002年12月,徐某在郑州为王志远购买了一套住房,为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8.6万余元。2005年6月,徐某又送给王志远一辆价值42万元的进口轿车。2006年11月和2007年9月,徐某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合计171.6万余元。王志远用其中的120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房屋一套,后又将该房屋出售,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0年9月,为感谢王志远长期以来的“帮助”,徐某又送给王志远人民币170万元。

同样是煤矿企业老板的魏某,2014年通过关系认识了时任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的王志远,当王志远承诺为其提供帮助后,魏某花费277万余元在北京市密云区购买了一套别墅送给了王志远。

随后王志远虽然职务有调整,但两人依然保持联系。魏某又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8月分两次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

向王志远行贿成功的第三个人王某,是郑州市某置业公司老板。王志远在担任荥阳市东区建设管委会主任期间,王志远答应为其提供帮助,王某便送给王志远人民币30万元。但是事情进展并不顺利,据王志远到案后供述,当时感到自己的行为属于“无功受禄”,心中颇感有愧,便于2007年底将该3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到了2008年,情况出现了转机,王志远表示他会继续“履行承诺”,于是王某再次送给王志远30万元。

2019年1月,经河南省检察院指定,鄢陵县检察院负责审理该案。办案检察官在阅卷和提审后发现,王志远认罪、悔罪供述稳定,不但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而且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王志远在调查阶段已向监察机关退出了人民币749.5万余元赃款。办案检察官认为,王志远依法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9年3月12日,鄢陵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志远以涉嫌受贿罪向鄢陵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对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均在起诉意见书中作了详细阐述。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对此案作出前述判决。

王志远简历

王志远,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河南荥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5月入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

1981.08—1988.08荥阳县县直中学任教师;

1988.08—1991.05历任荥阳县委办公室科员、副科长、科长;

1991.05—1994.02郑州市锌品厂厂长助理、基建处处长;

1994.02—1998.02荥阳县城关镇任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1998.02—2000.11荥阳市崔庙镇镇长;

2000.11—2004.06荥阳市广武镇党委书记;

2004.06—2008.06荥阳市总工会主席(副处级);

2008.06—2016.10郑州市煤炭管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6.10—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7.01—河南省国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9月被查。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