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 实习生 王亚会)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让口罩成为“稀缺品”,不少微商、药房被指哄抬物价。2月12日,湖北洪湖一药房因“加价4毛1元出售”被罚4万余元,引发“机械执法”争议。今日(2月13日),洪湖市委宣传部方面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具体实际情况与指导意见出现冲突,将作讨论;目前,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规定,启动重新调查程序。目前,相关调查正在进行中。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截图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0.6元进价口罩卖1元,湖北一药房涉嫌哄抬价格被罚4万余元”的消息,引发热议。对此,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因所售商品无法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故药房被罚。

 

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一工作人员称,药房被罚,系因被人举报,“因封路,人工费增加,销售实际上是亏本的。”销售的口罩,是于2020年1月23日,从仙桃一家公司购进的一次性劳保口罩,数量为44000只,渠道合规合法,整箱的外包装有口罩生产日期等字样。


今日,洪湖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具体实际情况与指导意见出现冲突,将作讨论。“我们这边相关的工作,目前由相关负责人处理,对该处罚程序重启调查一事,是要按照严格的规定和依据的。” 此事已由负责新闻宣传方面的同事在处理,记者也可联系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


被罚药房称,被人举报后遭罚。投诉登记表截图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新京报分析认为,处罚虽合规合法,但是否合理,即是否有违行政比例原则,需视具体情况商榷,“若药房能自证成本增加,应视情况而定不能机械执法。”

 

针对该份处罚决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行政部门应“依法防疫”,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来出售口罩,“湖北有文件规定,购销差价额不得高于15%,那么应按规定执行,由此,药房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针对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出的“被罚药房出售的口罩没有中文生产标识”一事,竹立家教授表示,“具体要看口罩生产动机”。他解释称,“如果是正式生产厂商生产的,比如国家工商局或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检验合格的,那么生产出来的口罩,问题不大,“现在特殊时期,口罩供应紧张,生产工序上出现不规范情况,也可以理解。”此外,竹立家也指出,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防疫过程中,也要有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