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民法典编纂。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完整版”民法典草案第二次亮相,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曾初次审议草案。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有哪些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就此,5月21日,参与民法典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了新京报“正在直播”视频连线专访。




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特别强调人格尊严


新京报:民法以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价值为基本理念,并以维护人格尊严为其重要目的。民法典草案对此有哪些体现?你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杨立新:民法典草案涉及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关怀价值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把财产关系放到前边,人身关系放在后边的位置。民法典总则编把这个调整范围的规定反过来了,调整的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关系,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点和立场。


第二,在分则当中,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规定了人格权编。我国民法典编纂参照的应该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没有人格权编,人格权的内容则放到了侵权法当中。而我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做了全面的规定,我觉得这是中国民法典最具特色也最有亮点的一部分。


第三,在人格权编中,草案特别强调人格尊严的地位,保证每一个人享有人格尊严,在社会当中有自己的独立的地位,我觉得这方面也很重要。




新京报:你提到了人格尊严,我们注意到这次安乐死并没有入法,但是在人格权篇中提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如何理解其中的“生命尊严”?是不是意味着尊重患者维生治疗拒绝权,允许患者在生命垂危、无法救治的情形下,有尊严和体面地去世?


杨立新:生命尊严的概念包含这个意思。我们过去讲生命权,主要是讲生命安全的维护权,就是你要侵害我的生命权的时候,我有权利去防卫,保护我自己的生命安全。这一次草案当中加入了“生命尊严”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生命尊严”怎么去理解?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个就是生的尊严,一个就是活的尊严,还有一个是死的尊严。生的尊严,不是自己能保护的,出生的时候没有办法去解决自己的尊严问题;活的尊严,整个法律都在保护;维护死的尊严,就是怎么样能够让一个人有尊严地去世?草案条文当中没有写安乐死,但是起码包含了那种消极的安乐死,就是生命垂危这个时候,有权放弃治疗,不采取有损尊严的延命措施,有尊严地死去。


新京报:人格权编草案还赋予了逝者家属的器官捐献决定权,“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有人认为,为了防止出现“职业捐献者”群体和变相的买卖器官,法律中器官捐献的口子必须扎紧,不能有空子,对此你怎么看?


杨立新:器官捐献是高尚的行为,是特别应该肯定的行为。不过,中国人有一个习惯,不愿意捐献自己的遗体,要留个全尸。所以我们应该有一个观念,尽量鼓励大家自愿捐献遗体,为医学发展和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做贡献。这个条文打开一个口子,就是如果生前没有明确表示说自己拒绝捐献,那么死后近亲属可以决定进行捐献,这样规定也是出于鼓励遗体捐献这样的考虑。至于买卖器官等问题,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其他的方法来解决。




拓宽隐私概念 私人空间、私密信息都在保护范围


新京报:深圳基因婴儿事件后,各界普遍呼吁应该立法规范基因科学研究,人格权编草案对此有何呼应?


杨立新:原来草案中并没有有关人体基因的内容,深圳基因婴儿事件发生后,加入了这方面的内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体基因、人体胚胎都关系到一个人生命生存这样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人体基因,不可以人为改变。民法典不可能制定太详细的规则,就划清了一个底线,回应了深圳基因婴儿事件给法律提出来的挑战。


新京报:近年来,宾馆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不断曝光。不过,有一种传统观念“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人格权编草案隐私权保护是不是突破了这种传统观念?




杨立新:隐私权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权利,重要到什么程度? 这就像要穿外衣上街一样,能够维护你的尊严,身上有疤有什么都无所谓,都被衣服遮住了,但是如果把衣服脱了,缺点就暴露出来了,就会对你的形象产生影响。


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隐私权,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不过只是提到了保护隐私权,但是隐私权包含什么? 并没有规定。这次民法典草案从两个方面对隐私权做了规定:隐私权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侵害隐私权。虽然只有两个条文,但是把隐私权规定得很完整,特别是在“隐私权包含什么”部分,提到了“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4个方面都是隐私,都受到法律保护。


举个案例,一个私营企业的老板,在厕所里装了摄像头,然后就在监视器中看,哪个工人在厕所里“磨洋工”。后来被一个工人发现了,告到了法院,这个老板不仅要把摄像头拆下来,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犯了隐私权。草案将隐私的概念扩展得很宽,凡是涉及个人的尊严方面的,私人生活安宁问题、私人空间问题、私密信息问题、私密活动问题等,都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新京报:物权编草案新增了居住权制度,该如何理解?


杨立新:物权有用益物权,有担保物权。我们过去的用益物权都是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缺少在建筑物上的用益物权。其实2007年写物权法的时候,我们也写过居住权,不过后来删除了。这一次起草物权编草案,大家觉得居住权还是很重要,应该把它写进来。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你这一方很需要住房,我这一方有住房其实还用不完,我把我这房给你设个居住权,然后你就可以住了,解决了你的问题,对我也没有什么影响。


新京报:互联网时代,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责任备受关注。对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条款,补充了“反通知”规定。那么现在的网络侵权责任条款,能满足遏制网络暴力的现实需求吗?不足之处是什么?


杨立新:对于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一共三款,第一款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一般规则;第三款规定的叫红旗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站上红旗飘飘到处都是侵权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了一个通知规则,通知规则是什么呢?比如你在网上发帖骂我,诽谤我,我找网站说你得给我删除,网站接到我的通知就得删除,不及时删除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给网站带来很大压力,为了免除连带责任,网站只能说你要删就删,删完了就没有责任了。


第36条的第二款存在一个问题:我发了一个帖,你说侵权就得删,我说我不侵权,你凭什么给我删了?你有权利,我没有权利,这样就变成了一方的权利,在权利的配置上是不平衡的。这次侵权责任编草案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设置了反通知条款,你有通知权,你可以要求删除;我现在有一个反通知权,我拿出证据证明我不侵权,你就应该给我恢复。这样两个权利就平衡了。




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 是世界上第一个


新京报: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了两个免责事由,自甘风险与自助免责,能不能举例说明,哪些情况下会自甘风险?在哪种情形下,采取自助行为不会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首先说一下自甘风险。你自愿参加一些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那么其他参与人对你造成了损害,其他参与人只要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他就不承担责任。我举一个案例,石景山法院判了一个案件,学生在课间踢足球,一个孩子射门,守门的孩子扑球的时候,球打到眼睛上,把眼睛打伤了。这个孩子的家长告学校,学校说学生自己组织活动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然后这个家长就把那个射门的孩子给告了,让孩子家长承担责任。那么射门孩子的家长该不该承担责任?我觉得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这里就是一个自甘风险问题。射门的时候,不可能跟守门员说我要射门你躲得远点,能这样吗?不能,守门员一定要来扑球,这种情况造成伤害跟射门的有什么关系?没有关系。


自助行为,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你去吃饭,吃完饭以后说没带钱咋办?没带钱回去取钱去啊,可是如果取钱不回来怎么办?先把手表押在这儿就可以了。


新京报:你参与民法典草案编撰的过程中,印象比较深刻的细节有哪些?


杨立新:印象比较深刻的细节不少,比如写民法总则的时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争论太大了。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一个物?到现在大家说法也不同,但是我觉得它是一个财产,是一个物。


最早的案件是北京市朝阳法院判的一个案件,原告玩一个网络游戏,特别厉害,有战无不胜的称号,因为他的武器特别先进,一个武器叫隐身衣,打游戏的时候穿上这隐身衣谁都看不着他,还有一个武器叫毒药,游戏里任何人只要碰到毒药都得死。可是有一天,他武器库里的武器一件也没有了,全部都丢了。他找客服,客服说不知道怎么办,就是丢了。他就告到了法院。这是第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案件一披露,我就写了一篇评论,我说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人家是花钱买的,是付出劳动得来的,怎么能说没有价值?你把人家的武器保管丢了,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就开始提出来了。写民法总则的时候,尽管争论很大,不过最后还是写到了总则里。


我国的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


新京报记者 王姝 协作记者 姜慧梓 周博华 实习生 景如月

编辑 张畅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