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杨亦静)5月29日,为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加强蛙类资源保护,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同时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


《通知》中明确除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外,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


《通知》要求,要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通知》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保护种质资源。


新京报记者 杨亦静

编辑 穆祥桐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