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论市

  由于可转债往往设定“特别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上市公司由此设法促使可转债持有者转股,可转债难免演变为股票圈钱另一种形式。

  一度被热炒的可转债市场,于12月13日首次迎来最大弃购案。蓝思科技控股股东“爽约”弃购可转债,致使社会公众股东中签率飙升,引发市场争议。

  具体而言,由于老股东拥有可转债优先配售权,原本蓝思科技大股东准备认购其优先申购份额,但由于资金没有到位等而临阵变卦,份额转到网上由投资者认购,使得投资者中签率高达0.33%。12月13日,蓝思科技发布可转债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弃购金额达6.07亿元,弃购份额由承销商包销,而按约定承销商最大包销额为14.4亿元。

  这样的现象实属情理之中。既然大股东放弃配售,且目前可转债上市后也基本在面值附近徘徊,中小投资者自然心里犯嘀咕,认购信心不足。

  事实上,由于可转债具备“防守反击”属性,一度受到追捧,上市首个交易日收益率高达20%、平均换手率超过30%。

  所谓可转债,实际上是债券和转股期权的混合体,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体现在公司会定期支付票息、到期支付本金,股性体现在投资者在规定转换期限内可行使转换为股票的权利。

  通常而言,只要投资者愿意持有到期,可转债一般不会亏本,且拥有可以转换为股票权利,一旦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还可获得股票增值收益。尤其可转债通常还设定“特别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当公司股价连续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定水平,转股价还可能下调以接近当时股价,引导投资者转股,避免公司需按约定对可转债还本付息。

  不过,由于大股东优先配售的可转债又没有限售期,一些大股东在上市首日就大幅抛售,可转债炒新急速降温。在过度炒新可转债的背景下,大股东抛售对抑制市场虚火,还是具有一定正面意义。

  不过,即便目前大股东可转债不设限售期,却并不意味着就可随便抛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8.2条规定,投资者所持可转债达发行总量20%后,每增加或减少10%时,应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债和股票。这其实限制了大股东抛售可转债的节奏和数量,有此规定基本可满足规范市场需要。

  现实中有些大股东违反上述规定超量减持却未履行信披义务,其将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笔者认为对此监管部门还应按照《证券法》第204条“违法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再予行政处罚。

  另外,对大股东是否认购可转债,应规定明确的承诺制度。本案中小投资者无论是否认购都颇为尴尬,一个原因是,原本打算认购的大股东弃购,建议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可规定大股东需要对是否认购有事先承诺,给中小投资者一个明确预期。

  由于可转债融资不受融资频率限制,在今年定增再融资渠道收紧的背景下,可转债迎来快速发展时期。但由于可转债往往设定“特别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基于此,上市公司往往会想方设法促使持有者转股,这就导致可转债更多凸显“股性”,从而演变为股票圈钱的另一种形式。

  目前,可转债发行主要门槛为上市公司最近3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满足门槛的上市公司较多,建议进一步提高门槛,对滥用可转债融资进行限制。

  对投资者而言,可转债投资风险虽没有股票风险那么高,但同样可能破发,要保本需持有较长期限,这就可能失去在市场其他盈利机会,如果上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存在无法足额兑付本息风险。因此,投资者还要立足上市公司基本面,谨慎参与可转债申购和投资。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