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炜


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欣泰电气因IPO财务造假,成A股首家遭证监会强制退市公司;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新京报讯 (记者王全浩 王巍)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案。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欣泰电气此前因财务造假,欺诈上市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股票被强行退市,欣泰电气也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IPO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欣泰电气和胡晓勇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2016年12月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欣泰电气及原董事胡晓勇的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及胡晓勇的诉讼请求。

  欣泰电气继续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寻求重新认定。

  此次二审,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证监会官网显示,黄炜为证监会领导班子成员,法学博士,曾任法律部主任,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2015年2月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副部级。在资本市场案件中,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昨日黄炜在法庭上表示,证监会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今天的庭审不仅具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意义,更具有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示范意义。”

  ■ 观点碰撞

  欣泰电气:违法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

  庭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欣泰电气认为,公司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欣泰电气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不能认定欣泰电气“不符合发行条件”。

  欣泰电气还对证监会认定造假数据的专业能力提出质疑,欣泰电气称,对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证监会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具体数额,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

  此外,欣泰电气称有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等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信息显示,欣泰电气方面认为自己并不是“错的最重的”,从过去案例来看,上诉人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其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王全浩)

  证监会:虚假报IPO材料已属欺骗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为,欣泰电气递交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已经属于“欺骗”,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此外,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2014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法》“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欣泰电气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证监会认为,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而且,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王全浩)

  ■ 现场

  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做了充分准备

  昨天,欣泰电气一案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

  欣泰电气三名代理人提前近半小时便在“上诉人”席位落座,他们对面,是作为被上诉人的证监会主席助理与一名代理律师。

  作为A股首例因欺诈上市遭强制退市案件,此次开庭也引起广泛关注。证监会出庭应诉的主席助理黄炜向记者表示:“我们做了很充分的准备”。

  9点半,主审法官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敲响法槌,双方开始陈述上诉意见与答辩观点。案件审理持续1小时50分钟。此间,双方均对对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了正面回应。

  庭审结束后,证监会一方并没有接受媒体采访。(王巍)

  ■ 看点

  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成常态”

  昨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黄炜说,正确的裁判要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的整体目标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参加庭审,不仅是为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抗辩,更是为受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误导,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抗辩,也是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正常秩序抗辩。”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娄宇红介绍,北京法院力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截至目前,在全市三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1667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娄宇红说,北京法院将继续推动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得涉部委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倪伟)

  ■ 数据

  北京法院金融行政诉讼案件数量5年增长14倍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3年至今年11月,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607件,较过去5年增长了14.18倍,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8.07%。

  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介绍,2013年以来,北京市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快速增长期,主要涉及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业分业监管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监管领域,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多种类型。

  5年来,北京法院共受理国家部委为被告的一审案件5679件,占北京法院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14.7%,较前五年上涨41倍。

  吉罗洪表示,国家部委涉诉案件的审判注重对国家部委执法规则的引领,审查强度不断深化。5年来,以国家部委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3.6%,有力促进了部委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