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工作的王先生突然接到了北京老李的电话:“老王,你上报纸啦!”老王一听颇为意外。一翻报纸才知道原来是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给他发了税务文书。事情起因是这样的,王先生去年转让了其拥有的北京A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800万元,未就此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加之王先生在江苏省工作生活,与北京这边没有交集,自己也就忽视了这件事。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到他,于是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王先生赶紧联系北京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关税款。

  在经济活动发达、跨区域经营频繁的现代经济社会,税务机关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以联系和告知纳税人,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什么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又有些什么条件,会引起什么后果呢?

  公告送达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专门列有文书送达的章节,对不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简单来说,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后,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采用上述几种方法均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王先生的情况正是符合这一情形。税务机关无法找到王先生本人,文书邮寄送达到其身份证地址又被退回,即在《北京日报》上刊登了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也是公告送达的情形之一。

  税务文书的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仅在税务机关或者网站等处公告,不一定能够实现送达的效果,一般会采用在某固定地点张贴公告及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同时进行的方式,且一般会选择发行量大、受众范围广的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公告送达文书,一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殊规定,比民事诉讼的公告时间短。而公告到期视为送达后,如果在规定时限内受送达人还未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接受相关处理的,则将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按照不同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行政处罚、查封存款账号并直接扣缴税款、限制出入境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