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6月14日,记者从股转系统获悉,东海证券公告披露,东海证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东海证券作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16 洪业 02)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在承销债券中未能尽职调查。

  据披露,东海证券在承销16洪业02债券期间,未对发行人涉及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尽职调查中,所引用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情况未及时更新。

  此外,东海证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受托管理16洪业02债券期间,未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未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江苏证监局认为,东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东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海证券称,公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全面梳理债券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履行好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