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7月8日晚间,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在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方面,《意见》提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同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

  “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

  何为国有金融资本?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提出“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等要求。

  在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方面,包括: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

  对于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等问题,《意见》指出,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其中写到: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此外,《意见》还指出,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