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

  7月8日晚间,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显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同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新京报记者 陈鹏 实习生 游佳颖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专注主业

  何为国有金融资本?按照《意见》的界定,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表示,要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对于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等问题,《意见》强调,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其中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与此同时,《意见》还指出,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对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意见》提出“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等要求,提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

  此前根据中央汇金公司公布的信息,由汇金公司持有并代表出资人的国有金融资本为2.4万亿元,国有金融资本大约为4万亿至5万亿元,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占全部金融资本的比重为60%至70%。

  《意见》还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针对性措施做了划分。具体来看,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

  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

 

 

  分析1

  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界限划分清楚

  对于《意见》提出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等要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政策背后的背景在于,要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界限划分清楚。

  “目前金融业综合化发展的情况下,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不断有融合,很多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介入资本市场,收购兼并,通过种种通道持有产业资本的股权。也有很多产业企业做多元化,拓展到不同金融领域里面,介入很多金融机构。”赵锡军说,这两种情况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包括金融机构主营业务不断削弱、金融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一些金融乱象和套利行为,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隐患。

  赵锡军表示,在金融领域,国有机构占据主导地位,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地运行,国有机构存在着重要职责。“实际上,前段时间监管方面有很多措施,包括规范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明确金融机构股东的职责和条件,对不同金融机构股东提出监管要求。从监管角度讲,比较明确的是金融业要回归本源,各个金融机构主营业务是什么,就要回归什么。之前表外等业务,对市场、机构带来很多风险,这轮监管过后,对接下来的金融业运行会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新京报记者 陈鹏

  分析2

  资本穿透管理意在从源头把控风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是从源头上把控风险。穿透管理要求对出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包括出资人的相关资质和过往经历,都要有明确的了解。只有了解清楚最终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关关系,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风险问题。

  第二,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穿透管理,也是完善优化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体制的基础。何海峰提出,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要做好优化,一些资本可能进行了跨行业、跨市场、跨领域的投资,通过穿透式管理,可以了解资本在不同行业的投资布局。金融的混业经营可能会是下一步将逐渐发展起来的形式,所以做好穿透式管理非常必要。

  第三点,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式管理,也为整个金融行业的治理结构建设打下了基础。国有金融机构目前正在对各类资本开放,包括允许民营资本的进入,以及扩大对外资的开放。只有做好了资本的穿透管理,才能使得民营资本、外资的进入,真正实现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分析3

  在中小商业银行国有资本可适当退出一点

  中国银行前副行长王永利撰文称,《意见》强调国有金融资本的统筹和优化布局,是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我国商业银行国有持股比例较高,引入民资、外资、集体所有制等混合所有制形式将有效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助力转型发展。

  “对一些竞争比较充分的,比如中小商业银行,尽管国有资本比较多,事实上它也可以退出来一点,更多地参照市场化的原则,更多地交由市场去竞争,”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解释何为“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时说,而对于影响国家安全的、影响国家金融稳定的那些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大型的商业银行,“可能国有独资、全资、至少要控股。”

  据悉,早在2014年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就曾指出,要“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坚持股东本土化和股权多元化。”

  新京报记者 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