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顾志娟)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一起关于安徽临泉农商行遭遇599万元骗贷案二审裁定结果出炉。

  该案中,被告人詹玲丽先后以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詹玲丽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退赔临泉农商行165.265564万元。临泉农商行两名信贷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一人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维持原判。

  以12人身份骗贷 一年多时间骗贷599万

  被告人詹玲丽1971年9月27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詹玲丽先后以王建东、韦新华、韦某、常某、刘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处理交通事故、购房等。

  贷款到期后,詹玲丽偿还部分钱款并分别做换据贷款。立案前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464.33万元,目前尚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65.265564万元。

  案发后,詹玲丽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詹玲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詹玲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詹玲丽退赔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5.265564万元。

  银行信贷员贷前调查不到位 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均为临泉农商行的信贷员。北关支行信贷员李献侠,负责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詹玲丽名义下六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六笔共229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4万元。

  张营支行信贷员赵存星,负责王建东、韦新华、谢平名义下三笔贷款的调查工作,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三笔共200万元,立案前未收回贷款本金198万元。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存星、李献侠身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李献侠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赵存星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经济损失,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献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存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献侠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她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献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李献侠作为北关信用社信贷员,在经办韦某、常某、刘某2、刘某1、刘某3和詹玲丽贷款过程中,明知詹玲丽借他人之名、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抵押物的相关材料贷款,不予核实,不履行应尽职责,积极帮助詹玲丽办理贷款,并出具不实的贷款基本情况登记表、贷款调查报告、贷后跟踪检查表、贷后检查报告等贷款材料,致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贷款予以发放。多项证据足以认定李献侠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