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要遏制并购重组等伴生的内幕交易,就要让内幕交易者得不偿失,由此形成巨大震慑,使其形成不敢、不愿内幕交易的心理高压线。

  近日证监会对七宗内幕交易案作出处罚,其中六宗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相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已成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易发、高发地带。笔者认为,对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应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严加打击和遏制。

  并购重组将使得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重组上市有脱胎换骨的效果,能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并购重组一直以来都是内幕交易的“重灾区”,提前获得并购重组信息并潜伏,是获取不法暴利的“法宝”。

  内幕交易源于信息不对称和泄露,此前为遏制内幕交易,让停复牌制度承担了过多的信息保密等功能。由此,A股市场形成任性停牌陋习,影响投资者交易权,因而停牌制度并非解决内幕交易的有效办法。

  要遏制A股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频发,首先要对“非公平交易”类的并购重组予以有效控制。若并购重组是公平交易,对上市公司股价应该影响不大。有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或许偏离公平交易原则,尤其重组上市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成分,这是并购重组内幕信息“值钱”的主要原因。建议监管部门应引导上市公司多搞公平交易类的并购重组,对利益输送类的并购重组严加控制,由此并购重组内幕信息的“价值”也将大幅降低。

  信息化时代使内幕交易犯罪证据具有隐蔽性,查找内幕交易证据成为打击内幕交易的关键。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要发现内幕交易线索,内部人举报是一个最为有效的渠道,但举报者很可能由此招来打击报复,甚至影响其职业生涯。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如果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举报者可获得追回资金的10%到30%作为奖励。建议A股市场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大幅提高举报者的奖励金额,为其安排好后期职业规划,让举报者无后顾之忧。

  此外,应引导内幕交易行为人主动配合调查。《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监管部门可利用其中较大幅度自由裁量权,以减轻行政处罚作为条件,来督促内幕交易嫌疑人主动提供相关涉案证据。另外,目前《刑法》规定内幕交易罪最长刑期为10年,可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将其延长到最长20年,对主动配合调查者可减轻刑事处罚。

  对内幕交易还可利用推定办法。由于内幕交易越来越隐秘,有时要获取直接证据几乎不可能,此时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更多只能通过“环境证据”来逻辑判断、即推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内幕交易的,法院可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应大胆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这把尚方宝剑,斩断市场主体进行迂回内幕交易的侥幸念头,推定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推定事件应是大概率事件。

  总之,要遏制并购重组等伴生的内幕交易,就要让内幕交易者得不偿失,由此形成巨大震慑,使其形成不敢、不愿内幕交易的心理高压线。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