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毅波)上市公司银江股份,陷入了一起“离奇”诉讼。

  9月20日,新京报记者自在裁判文书网获得的最新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合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银江股份、银江股份合肥分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按中标项目总额比例支付所承诺欠款600万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及保全费用。不过,大唐高鸿遭法院驳回。

  截至目前,银江股份尚未就此发布公告。

  据介绍,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300020),是城市大脑运营服务商。银江股份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的行业应用,为城市管理和民生服务打造跨领域、跨区域的城市大脑数据资源交换和共享平台。

  大唐高鸿方面的事实与理由包括:2012年5月,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原告为甲方开拓市场,被告按约定和比例支付市场开拓费用,在完成多个项目前期工作后,顺利中标安徽多个项目,目前多个项目已经验收完工,但一直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应规定,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银江股份、银江股份合肥分公司共同辩称,一、被告从未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原告诉称所谓市场开拓费或者项目前期费用无非就是子虚乌有的费用,被告在安徽地区做工程已经很多年了,对于安徽地区的工程文化是非常的了解,安徽地区的工程都是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投标,而且最终基本都是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也就是说安徽地区的工程只要报价合理,根本就不会存在商务费用的问题。

  “被告从未与原告签署过任何合作协议,原告虚构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伪造证据,存在诈骗被告公司的犯罪嫌疑以及虚假诉讼,被告方已整理相关资料,庭后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银江股份方面称。

  裁判文书显示,大唐高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证据二、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合肥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壹份,约定了双方的相应权利义务。

  银江股份、银江股份合肥分公司对证据二项目合作协议书三性不予确认,由于银江股份合肥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确实已经遗失,对该章的真实无法确认,所以我方不予认可,该份协议书没有具体的落款时间,在代理人处只写了一个冯字,我们单位没有姓冯的人员,而且从协议的签署来看,没有落款时间以及代理人的签字只有一个姓,明显不符合常理。

  银江股份方面表示,其作为上市公司,对盖章严格化,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严格把控,不可能就这样的合同予以盖章,该份协议的内容均为原告方伪造,完全与事实不符,协议的第二项的内容根本不存在,因为安徽地区的招标都是业主方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而且基本采用的都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需要进行所谓的商务活动。

  “实际上银江也从未进行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过任何的商务活动,这些都是可以和相关业主进行核实的,协议第六条内容明显不符合实际,原告作为网络科技公司,怎么可能会从事施工、回款、验收这样的工作,而且所有的安徽地区的项目都是被告自己投标、施工、验收,根本不存在第三方的存在,而且该条与第二条是相互矛盾的,第七条内容这个条款更是荒唐,说明原告对被告从事的工程根本就不了解,从安徽地区项目普遍以最低价中标来看,一个项目做下来,利润都只有3%左右,被告怎么可能支付5%的咨询费,而且本条提到的是咨询费”,银江股份方面表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大唐高鸿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银江股份合肥分公司之间的具体合作内容,其当庭陈述的事实和提交证据之间也不一致,且申请的证人冯某当庭陈述的事实与其书面证人证言,前后不一、相互矛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6260元,由原告合肥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