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鹏)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执行裁定书显示,对于招行川北支行诉贾跃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平安证券曾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异议称,保全财产中包含已质押给其的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已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平安证券的异议。

  裁定书显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简称招行川北支行)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乐风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甘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行川北支行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外人平安证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

  平安证券称,其与贾跃亭分别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系列协议约定,贾跃亭已将其所持有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质押给平安证券,该部分股票对应融出资金共计8.15亿元。平安证券对该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享有质权。法院于2017年6月依据(2017)沪民初19号民事裁定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冻结了贾跃亭名下的5758万股乐视网高管锁定股股票,导致平安证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不过,招行川北支行称,平安证券所称的损害并不存在,该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不会对平安证券的质权有丝毫影响。目前平安证券的债权尚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其也没有要求行使质权,所以不存在因财产保全而对平安证券行使质权带来不利后果。要求驳回案外人平安证券的异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平安证券的异议。裁判文书显示的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披露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