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云琦)10月19日下午,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公告称,2018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关于限期整改的函》,西藏证监局要求天易隆兴进行整改。

  根据西藏监管局公告,天易隆兴于2016年5月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向国投泰康借款4.5亿元。因天易隆兴逾期未归还该笔借款,国投泰康已将天易隆兴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依法将天易隆兴持有的西藏发展10.65%股权冻结。

  2016年11月、2017年3月。天易隆兴分别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2.5亿元、深圳隆徽新能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3.2亿元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目前,上述5.7亿元借款均已逾期,国投泰康已将天易隆兴起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依法将天易隆兴持有的西藏发展10.65%股权轮候冻结。

  此外,天易隆兴法人、执行董事王承波于2017年8月以西藏发展名义与自然人吴小蓉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80万元,指定收款方为天易隆兴。该笔资金已于2017年8月9日转入天易隆兴账户,至今逾期未还,吴小蓉已将西藏发展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易隆兴还自四是天易隆兴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8年2月9日从西藏发展账户划转480万元、500万元,上述980万元资金至今未归还上市公司。

  西藏监管局认为,天易隆兴作为西藏发展的大股东,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性质严重,要求,天易隆兴限期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国投泰康归还4.5亿元借款;与星恒动影、隆徽新能源沟通协调解决上述两笔因担保产生的诉讼事;向吴小蓉归还2980万元借款;将从上市公司划转的980万元资金归还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