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对停牌期限、信息披露、配套机制都做了规范,这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随意停牌、长期停牌现象。
《指导意见》中有颇多亮点,下一步交易所在制订具体规则及进行业务监管时,应将这些亮点发扬光大。


《指导意见》第一个突出亮点,是明确提出不得以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此前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就开始停牌,究其缘由,若让股票停牌、待内幕信息公布再恢复交易,那么停牌期间即使泄密也不会造成内幕交易,这是一种上市公司忽视投资者交易权的“懒政”行为。今后上市公司应尽量少停牌,但无论是否停牌,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当然,在有内幕信息产生的期间让上市公司正常交易,更易引发内幕交易,这需要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以此减少停牌新规定的副作用、确保新规定能够顺利实施。


第二个亮点,就是《指导意见》要求证交所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因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的期限,明确各类型重大事项停牌的最长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原则上应强制复牌。2016年5月,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其中规定筹划重组停牌不得超过5个月,这个最长时限规定比较长。下一步,交易所应大幅压缩各类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重组停牌的最长期限。事实上,这个时间应控制在1个月以内、甚至可以更短。


此前,对重大重组等重大事项,市场太过估计其对上市公司的正面影响。实际上,大多数重大重组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没有太大影响。因为并购重组是公平交易,上市公司并不能从中得到多大便宜。因此,在并购重组方案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即便恢复股票交易也不会出什么乱子。况且,新规定也需强化对内部人的保密责任,没有什么可担忧的。


第三个亮点,是《指导意见》要求证交所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显然,若股票停牌时间过长,上市公司将有可能从成分股名单中剔除,这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随意停牌行为。


要强化这种约束,还需琢磨更有刚性约束力的“狠招”。今年8月1日生效的港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对于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港交所可对其进行摘牌,这或许是对随意停牌最具威慑和杀伤力的终极武器。


这给A股市场解决长期停牌问题提供了参考思路,A股市场或许可以参考采纳。如此,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自然会产生尽快解决停牌问题的紧迫感,改变对长期停牌的不作为局面。不仅如此,对借无端理由停牌时间虽不到18个月、但也有一年半载的,证交所也应强化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不管何种原因,上市公司长期停牌,剥夺了投资者的交易权、财产处置权,虽然仍属投资者名下资产,却犹如深沉海底的石头,导致投资者与财产可能失去联系。投资者若是耄耋老人,或许有生之年都等不到股票复牌,那么股票的价值如何体现?


可以说,股票长期停牌,是对股民福利(甚至财产)的变相侵害或剥夺。因此,对上市公司随意停牌,到了该彻底整治的时候了!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编辑 王宇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