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飞利信大股东与平安信托的冲突持续。


12月4日晚,飞利信公告称,12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控股股东近日收到广东省高院送达的有关“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诉讼文件,平安信托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此前在11月21日,飞利信第一大股东杨振华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质疑,“按照规定,冻结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起诉,现在都四个月了,我们也没收到起诉书。”


12月4日晚,飞利信公告,根据广东省高院送达的平安信托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平安信托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初始本金人民币4.5亿元; 二、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信托收益; 三、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四、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据飞利信公告,广东省高院送达的平安信托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显示,申请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包括:


一、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本金405873991.22 元;


二、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信托收益1125000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实际应以450000000元为基数,按10%年化收益率为标准,计至四被告支付完毕之日,并扣除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


三、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374654.17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此后每逾期一天,应以当天应付未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累计至四被告支付现金补偿款完毕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平安信托的事实与理由包括:2016年3月,其代表“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183号信托”),通过“方正富邦祥瑞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在飞利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成功获配40983600股“飞利信”股票(股票代码:300287)。 被申请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分别与申请人签订《平安财富*汇泰183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用增级协议》(以下简称“《增信协议》”),承诺在“183号信托”到期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信托计划提供现金补偿。


这一表态意味着,平安信托正式确认了所谓“抽屉协议”的存在。


11月21日,飞利信第一大股东杨振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当时在定增期间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一份“抽屉协议”,其后又遭平安信托“失信”,由此造成如今与平安信托的对立。


根据平安信托起诉时的事实与理由:“183号信托”存续期限届满后,曾多次要求四被申请人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故于2018年8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现金补偿,即信托本金4.5亿元及信托收益4789095.98元(暂计至2018 年 8 月 23 日),并向其支付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对于飞利信四大股东与平安信托签署增信协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飞利信近日回复交易所时表示,此类纠纷通常经过法院在司法层面进行判决。


“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协议签署时存在强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虚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则可以判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最终保底协议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法院在司法层面进行判定”,飞利信称。


飞利信12月4日晚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正常。但若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新京报记者 赵毅波 编辑 王宇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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