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黄鑫宇) 12月6日晚间,深圳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称“协会”)官方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专项整治期间有关行为的通知》。通知称,在深圳互金行业自律检查期间,深籍P2P网贷机构必须遵守包括“降余额、降人数、降门店、降存量”等在内的十条自律要求(下称“十律”)。对于违反者,协会将在后续自律检查中给予其“一票否决”。

记者注意到,“十律”中要求P2P网贷机构出借人人数不得增加,并应有序减少出借人人数。此前有报道称,北京P2P整治期间提出“三降”(即降余额、降人数、降店面)中的“降人数”指减少机构人员。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监管方确认得知,与深圳“十律”一样,北京版“降人数”亦是对出借人人数的规定。

协会提请深籍各P2P网贷机构自发布之日起,严格遵守“十律”要求,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稳妥化解各类风险,切实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如违反“十律”者,除“一票否决”的措施外,协会将视实际情况提请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处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线索给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11月19日的财新峰会上,北京副市长殷勇曾提及北京地区对于P2P违规存量整治中将实行“三降”,这标志着北京明确要求P2P网贷平台需要缩减待收余额、降低出借人人数、减少门店数量。实际上,据记者了解,要求P2P平台控制规模、降存量,并不是监管新风向。

2017年6月,在央行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中,即要求实现P2P网贷从业机构数量及业务规模“双降”。2018年8月,合规检查问题清单108条中规定:网贷机构检查时点的规模总量较2017年6月增长幅度较大,就属于规模控制不到位。

互金行业自律检查期间,深籍P2P网贷机构必须遵守“十律”内容,全文如下:

一,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P2P网贷机构持股(或者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整治期间不得减持其持股份额,整治期间协会将协助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暂停相关工商登记,因新股东注资或平台之间的并购重组带来的股东变化、股东持股份额变化等涉及的工商登记除外。

二,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协会提前报备。

三,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的个人股东或者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运营负责人、产品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关键人员)不得失联或辞职。上述人员应确保IT运营、资金清算和债权清收等相关工作持续正常进行。上述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辞职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协会提前报备,并书面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P2P网贷机构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四,P2P网贷机构待偿余额不得增加。

五,P2P网贷机构出借人人数不得增加,并应有序减少出借人人数。

六,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必须持续下降,直至结清。

七,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必须持续压缩,且线下门店功能限于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八,凡是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良性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出借人(受让存量债权的除外),不得开展新业务(存量债权转让除外),同时还应关闭出借用户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直至存量业务全部结清。

九,凡是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良性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单方面宣告完成清盘,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再向出借人公示后,方可进行公司注销或破产程序,实现良性退出。

十,未纳入《市整治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整治范围的,以及未按照《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机构,不得新开展P2P网贷业务。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停止运营或尚未开展P2P网贷业务的相关机构,不得恢复或开始开展P2P网贷业务,同时必须主动申请注销。

新京报记者 黄鑫宇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