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陈鹏)“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12月8日,在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短短几年时间,怎么会让人感觉到一提’互联网金融’,就好像是骗子,或者有很多的骗子混入其中,这个过程有哪些经验需要总结,行业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如何规范健康的发展?”潘功胜在论坛上发问。


潘功胜说,当前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核金融监管者的智慧。“金融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风险性高、外部性强,而且其风险特征表现为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一旦经营失败或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其影响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国际上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也是十分严格的。”


对于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潘功胜表示,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一段描述,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产品的公司。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名字很好听,后来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和风险,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大家觉得这个名字不好用了,不断创新新的名称。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实质。”潘功胜说,更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


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认为,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此外,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权重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力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计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的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


“从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来看,从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开始的市场驱动、去监管化和强烈的创新导向等一些变化,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无序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例外转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潘功胜补充说到。


新京报记者 陈鹏 编辑 陈莉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