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个税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公布,标志着2018年启动的个税改革如期完成。由于个税的绝大部分收入由工薪阶层负担,因而个税减税改革对于减轻中产阶级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是财税体制改革“加力提效”的重要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个税改革实施首月减税316亿元,有6000多万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当然,除了降低中产阶级税收负担的功能之外,个税改革的最大历史意义还在于破冰了综合加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制度,为推进现代个税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OECD国家,绝大部国家都采取了综合或者综合加分类的个税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申报。这一个税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课税,由于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和开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综合个税制度对于降低个人和家庭税收负担、促进税收公平公正调节收入贫富差距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公认的科学税制。


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税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努力的重要方向。但是综合加分类的税制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意识的要求非常高。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改革偏离正确方向甚至失败,比如个税征管水平跟不上,就会造成税款流失,给国家财政安全带来风险,也会侵蚀社会公平发展的肌理;还比如这一税制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自主申报的要求较高,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风险也大,如果不能按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就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在推进综合税制制度方面一直比较谨慎。


个税改革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就是在推进综合加分类的个税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一些方面为今后个税综合加分类的制度改革进行着有益的改革尝试。


比如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这一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是个税在代扣代缴的基础上,部分实现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建立完全的自主申报制度探索经验和做法。


另外,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些项目采取了以家庭为单位,比如赡养老人的,以家庭成员分担,教育子女扣除项目,也以家庭为单位负担到个人扣除。这是推动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探索相应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措施就是逐步推进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全部向税务部门归集,发挥大数据在治税和管理中功能的重要步骤和举措。


当然,在综合税制方面我国仅仅迈出了坚实一步,与现代综合个税制度相比,我国个税综合加分类的制度改革还需要持续推进,比如从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完全自主申报改革的推进,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化个税改革逐步来完成。但是,专项附加制度的落地,已经拉开了个税改革的大弓,射出了有力的箭矢。开弓没有回头箭,接下来,个税改革将会在综合加分类的税制建设方面有更多的举措,直到完成综合加分类的现代税制建设。


□木丁(财经评论人)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