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全浩)2月15日,据证监会官网,证监会就《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7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构成要件。第六条为责任条款。第七条为生效日期。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期货交易价格,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条明确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传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2006 年以来,证监会据此查处了甲醇 1501 合约、胶合板 1502 合约、天然橡胶 1010 合约等 8 起操纵案件。


随着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投资者不当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或挤仓等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3种交易情形,虚假申报操纵将有规可查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制定的操纵认定指引明确禁止虚假申报操纵,证监会据此查处了唐某某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等多起案件。在国外期货市场,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一直对虚假申报进行重点监管和打击。


据证监会介绍,此前国内 4 家期货交易所也曾多次发现疑似虚假申报操纵的线索,但因制度依据不足无法打击。


关于虚假申报操纵的认定,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申报后短时间内撤单;二是申报后在临近成交、部分成交时撤单;三是在价格已经达到涨/跌停板,且已有大量停板价位的申报尚未成交、新的同向申报难以成交的情况下,进行与停板申报方向相同的申报。在此基础上,行为人进行与原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证监会表示,构成此类违法,要求虚假申报行为对期货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其表现是价格朝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向变动。若行为人在停板价位上虚假申报,则表现为价格被维持在特定水平,尤其是封住停板直至收盘。


证监会表示,由于《条例》未明确禁止前述行为,线索上报和立案查处制度依据不足,此类行为呈现多发态势,亟须制定规则予以打击。


明确挤仓操纵认定,不当规避持仓限制成关键


在此次《规定》中,挤仓操纵也被纳入交易监管条例。据了解,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均采取实物交割制度,在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后,合约空头头寸持有人须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须承担交割违约责任。


业内人士介绍,实践中,绝大部分交易者并无交割意愿和交割能力,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前,多以平仓的方式了结头寸。一些投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并持仓捂盘导致合约流动性急剧下降,迫使无交割意愿和能力的空头在较高价位斩仓离场,从而实现挤仓操纵的获利目的。


证监会表示,实践中,一些投资者单独或联合,采取分仓、虚假申请套保额度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规避限仓规定,获取持仓优势,从而具备对其他投资者进行挤仓的前提。因此,《规定》将“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作为挤仓操纵的构成要件。


据证监会介绍,挤仓操纵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此类行为还容易引发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国外成熟期货市场将此作为典型的操纵行为予以禁止。


抢帽子、期货假消息纳入监管范围


关于抢帽子操纵,《规定》显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蛊惑操纵。构成此类违法,一是要求行为人编造并传播或虽未编造但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二是要求行为人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关于抢帽子操纵,《规定》显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证监会表示,随着自媒体普及,一些网络“大 V”、媒体人、职业炒手、信息服务商等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同样有能力利用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进而实施抢帽子操纵。因此,《规定》将惩戒范围适当扩展至“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


证监会称,在期货市场,借助自媒体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的特点,抢帽子操纵呈扩散之势。例如,有投资者频繁通过自媒体发布关于期货合约的评价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发布前建仓、发布后平仓牟利。该投资者先后操作了玻璃、聚丙烯、鸡蛋、焦炭、苹果等多个期货品种,影响恶劣。


2018年11月16日,郑商所曾表示,“我们注意到,近期不断有人编造关于苹果期货的不真实、不完整等带有误导性的信息,并通过自媒体平台传播,郑商所已及时向证监会相关部门反映。”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编辑 程波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