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新京报记者 陶冉


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2018年下半年,随着地方国资接手民企股权,引发了国资是抄底还是救市的争议,并一度出现了“国进民退”的噪音。如何看待“国进民退”这一说法、如何理解国企和民企的定位与关系?3月10日,新京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常委、中铝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葛红林。


葛红林认为,当前亟待澄清的慨念是,国企和民企是肩负着不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经济实体。如果不分领域、不论场合地泛谈竞争中性,将国有企业等同于民营企业,会误导社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功能和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本质决定了要承担高于民营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忘记这一本质要求,否则就会失去创办国有企业的初心,动摇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对此,社会各界要有清醒的认识。


新京报:去年一度出现了“国进民退”的说法,你怎么看?


葛红林:近年来,就国企和民企的发展,有着不少“国进民退”的论调,有的还拿一些数据来佐证,似乎想得出一个结论,国企和民企是对立的,是此消彼长的。更有甚者,当国企效益好时,说是垄断造成的,国企效益差时,说是体制不行,反正效益好与不好都能抹黑国企,似乎国企不是依靠自身努力,而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吃了国家的偏饭,发展是建立在“国进民退”上。


我认为,该论调不仅容易误导国内社会,更容易误导国际社会,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还加剧了西方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偏见。比如,在钢铁和煤炭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国家科研和技改经费支持,同样是企业,对国企就诟病为国家补贴,甚至以此渲染为“国进民退”。


不可否认,当前仍有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成为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难道能归咎于民进国退吗?结论是显然的。一些民营企业碰到经营困难,难道就可以归罪于国有企业吗?经常说的,民企的融资难融资贵,是民企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问题,怪得到同行业的国企吗?我们不能再用“国进民退”来误导社会。


新京报:那如何理解国企和民企的定位与关系?


葛红林:我认为,当前,亟待澄清以下三个概念。


一是国企和民企肩负着不同政治责任的经济实体。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履行着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由民企为主构成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由此可见,两者不是简单的此消彼长,不能用某者的做小来换取某者的壮大,如果各自的发展存在问题,应该是有什么问题,找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二是国企和民企是肩负不同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


国企是全民企业,通过政府来体现全民的意志,为全民创造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国企是“大民企业”,民企是“小民企业”。由此可见,两类企业的初心和出发点是不相同的。虽然都是市场化的企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肩负的责任是不相同的,代表的利益主体也是不相同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意志,在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发挥脊梁作用。我们心中必须清楚,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命脉,也是我们国家的脊梁。脊梁只有一个,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理直气壮的,根本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该垄断的就要垄断。对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国有企业是可以或必须垄断的,而对市场化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不可以垄断,这是符合国际规则的。而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进入的就要进入,要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国企和民企是肩负不同社会责任的经济实体。


近期,竞争中性原则成为广泛引用的话题。所谓竞争中性原则的要义是,保护整个竞争的过程以及竞争的市场,而不是为了保护某一个竞争者。其实和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没什么不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分领域、不论场合地泛谈竞争中性,将国有企业等同于民营企业,会误导社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功能和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本质决定了要承担高于民营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忘记这一本质要求,否则就失去创办国有企业的初心,动摇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到了我们国家关键的时刻,能用“中性原则”来要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吗?远的不说,就说十年前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关键时刻冲在前面,起到中坚力量的就是央企和国企,它们贯彻国家的意志,是不讲代价的。对此,社会各界要有清醒的认识。


总之,国有与民营不是对立的关系,不存在你进我退的关系、非此即彼的关系,应是和谐相处发展的关系,我们要为国企和民企的同时做强做优做大而高兴。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王宇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