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祥源文化实控人孔德永又被处罚了,源自于给员工发“买点吧”三个字,陷内幕交易案被罚60万元。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或与公司有来往的)人员,有条件知道内幕消息,或设法获取内幕消息后,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不正当手段买卖证券意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证券监管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案件高达87起。内幕交易屡禁不止,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监管部门力量有限,证监会稽查执法人员不足千人,与35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相比,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其要求。另一方面,内幕交易者大部分为从业人员,拥有极强的专业知识,在内幕交易时善于精心伪装,逃避监管。此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犯罪成本较低,在进行不法行为之前几乎不需要准备任何作案工具或者构思犯罪手法,仅需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将内幕信息泄露出去便可获得巨额利益。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却很大。内幕交易从传递的对象、信息类型以及传播范围上呈现扩散态势,涉及面较广,导致“窝案”、“串案”频发,因此,传递型内幕交易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在打击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资本市场乱象的同时,也应把内幕交易当作监管的重要目标。


完善制度建设,是整治传递型内幕交易的基础。如果根据现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内幕交易者进行追责,很难形成实质性的威慑力。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泄露内幕信息者,都应该由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与处罚程序。同时,媒体是监督内幕交易的重要力量,既可以在事后监督上发力,也可在事先披露上发现问题。那些只有上市公司少数利益相关者才能掌握的重大信息,一旦被媒体调查并报道出来,就会失去“内幕”价值,有助于将大量内幕交易消灭于萌芽状态。


管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才能打中内幕交易案的“七寸”,抓住内幕交易的主要矛盾。对违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祭起严惩的法宝,比如泄露信息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可认定其为不当人选;如果是中介机构的人员泄露信息,可撤销其相关从业资格,并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另外,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经济处罚。比如,内幕交易者获利100万元的,对信息泄露者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如果内幕交易没有获利,对信息泄露者的处罚不低于3万元。只要管住了源头,内幕交易案的发生就会大大减少。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及时而完整的信息披露将使部分潜在内幕交易行为无法进行。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披露,能充分发挥舆论作用,提高监管效率。在公司治理可能疏于监管的领域,媒体和大众也可发挥监督的职能,对知情人士进行重点关注,减少内幕信息泄露的可能。


完善的法律条款必不可少。针对内幕交易频发的领域,比如并购重组领域,必须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对内幕交易行为给予及时的判定和惩处,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上市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对于已经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加大惩处力度,以儆效尤,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威慑潜在的内幕交易者。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