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要加快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笔者认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应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堵住利益输送漏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角度入手。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关键是公司董监高层面没有形成民主协商决策,凡事都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说了算。为此,就要对大股东或实控人形成有效约束,要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三权制衡格局,发挥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作用;在董事会内部则要更多吸收中小股东利益代表以及第三方独立董事,避免大股东或实控人在决策时一手遮天,发挥包括中小股东在内所有股东的聪明才智,群策群力,把上市公司经营搞上去。

当前大股东或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虽然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一是通过关联交易高价收购,注入垃圾资产、套走真金白银。上市公司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溢价收购垃圾资产,同时伴以三年业绩承诺;这其中有些是关联交易,有些表面上尽管不构成关联交易,但背后往往也有千丝万缕的隐秘利益关联。二是资金占用。尽管此前证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发生”,但到目前为止,大股东或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近期甚至爆发占用资金数十亿元的案例。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应取缔高业绩承诺的并购重组,以及借壳上市等玩法。并购重组运作,在市场状况好的时候往往能刺激股价上涨,由此即使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中小股东也乐见其成,自己能高位跑路就行,哪管今后洪水滔天。况且,即使公司掏空为空壳,在借壳上市预期下,股价或许不跌反涨,中小投资者难有动力去制约掏空行为。为此必须尽快在主板、中小板全部禁止借壳上市,并废弃高业绩补偿承诺的重大重组等玩法。没有了借壳指望,没有了重大重组高业绩承诺的幌子,大股东或实控人若掏空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才会感受到割肉般的痛感,才能引导中小股东拼命制约大股东或实控人的胡作非为。

对于大股东、实控人以各种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应逼其吐回利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只要香港证监会认为或者怀疑任何人违反了该条例的任何条款,即有权请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多项命令,包括强制当事人采取法庭指示的步骤,使交易各方恢复他们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A股《公司法》第21条规定控股股东等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这个责任基本没有追究到位。笔者建议在《证券法》修订时,应授权证监部门,若其认为任何主体违反《证券法》,可请求法院强制有关交易各方(大股东、实控人等)恢复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而所谓“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事项,由此大股东等占用资产将被连本带息追回、恢复原样。

对大股东、实控人等违法违规,应提升违法违规成本。首先是加大行政处罚,目前《证券法》修订三审稿在这方面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但有些条款还可进一步提升罚款金额。另外要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目前《刑法》对证券违法违规规定了一些处罚条款,但没有很好贯彻落实,比如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指使董监高实施相关行为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但现实中有些违法违规主体并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应强化刑事责任落实,增强对违法违规的法律震慑,另外适当时候还应完善《刑法》条款、提高刑期处罚。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