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35家企业先后公告IPO进程中止或终止,因康得新财务造假案陷入风波的瑞华所再次成为舆论中心。而瑞华所财务造假案,也引发了有关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讨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制度是瑞华所们财务造假这一“癌症”的根源,还是制度本身并无任何问题,错在违法犯罪的本人?


观点1: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癌症”根源


许峰律师团队认为,在瑞华所涉嫌财务造假一案中,瑞华并没有大错特错,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才是这一“癌症”根源。


许峰提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导致当前瑞华们有恃无恐的唯一根源。特殊普通合伙让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失去了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的基础,各自为获取利益狂奔,各自互相不负责,导致互相之间纵容。


“国内判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个实务标准,就是是否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监会的处罚,即使是连带责任,那么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一旦被处罚,那才是真正的无限责任,只是没有人连带了,因为一旦被处罚,涉事的合伙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合伙人果断切割。”


许峰律师提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了强大的民事责任监管,中介机构的合伙人便会互相制约监督,保证每一份出具的报告都履行必要的规则。即使仍有漏网之鱼,那也是履行了规则之后也无法发现的,不应该担责。如此一来,可想而知。”


针对这一根源性制度,许峰建议未来给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是普通合伙,并且对合伙人资产情况作出限制。“尽快拒绝有限公司及特殊普通合伙的中介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尽快对中介机构合伙人资产情况进行限制,这是当前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务实之举”。


观点2:制度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只能说是个人问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晓薇对此提出不同看法,在陈晓薇看来,制度不是违法犯罪、出具虚假材料的理由。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伙企业法》《刑法》都做了详细的规范,如果以身试法,违法犯罪,那只能说是个人的问题。这个形式的合伙企业本身并没有问题,相反,还是符合这类行业发展需求的”,陈晓薇指出,“这类服务主要是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为成本,实体性出资或者投入非常少。国家立法机关也是考虑到这个方面的需求,所以才会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这类合伙企业的存在。”


陈晓薇认为,“制度肯定没问题。比如,一个刚执业的会计师或者律师,本身除了专业,没有任何收入保障,再让他缴纳一笔注册资本才能执业,这样还有人能执业吗?所以这一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置,是符合市场的,符合行业本身需求的”。


陈晓薇提出,对合伙人资产情况作出限制这个建议本身也是违法的,“法律并没有对律师、会计师执业做任何财产性限制”。此外,陈晓薇质疑,如果有的合伙人家庭条件不错,但自身素质不高,依据这一建议,是否也可以服务上市公司?


据悉,这特殊普通合伙类会计师事务所、律所都有执业保险。如果出现问题,先是执业保险来赔,超出部分要全体合伙人连带承担,在此之后,根据合伙协议,让有责任的人向无责任人承担。


观点3:惩罚性赔偿制度力度不够带来“法不责众”心态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对于由瑞华所案件引发的特殊普通合伙人制度持有另一种看法。吴冬提出,取消特殊普通合伙人制度、或者进行财产性限制,对改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治标不治本。


吴冬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确更容易造成这种造假,因为其他的合伙人认为承担有限责任,相对来说,内部的监督就相对来说会薄弱,这是毋庸置疑的。


同时,吴冬指出,在实践过程中,如立信、安永等会计师事务所,同样的特殊普通合伙,组织架构与瑞华没有什么区别,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出现同样严重的审计上的差错,从逻辑上讲,这也说明瑞华所出现这种情况,组织架构不是唯一的原因,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因素。


对于法律条文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的约束力度上,吴冬以此前的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举例称,中介机构也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但对于这种情况屡禁不止,吴冬认为,国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力度不够,以及集体诉讼制度并未有效开展。“因为刑法不可能普遍运用到所有的这些上市公司当中去,所以一些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


对于杜绝虚假业绩这件事,吴冬律师认为这需要进行综合性的治理,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虚假证明并不现实。此外,吴冬补充,他并不反对取消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架构的方案,但这种做法也不能够立马解决瑞华们所存在的问题。


前情回顾:瑞华陷财务造假案 致35家公司IPO停摆


7月28日晚间,多家公司密集发布公告称,因审计机构瑞华所被证监会调查,公司IPO项目被中止审查。


从证监会官网发布的IPO排队情况来看,瑞华正在排队的10个主板项目、7个中小板项目、12个创业版项目、4个科创板项目状态显示为“中止审查”,1个创业板项目终止审查,1家科创板项目终止申请。


除IPO项目受其影响被中止外,25家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项目也先后受其影响被中止。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1日下午,已有木林森、深南电路、凯撒文化、深南电路、天汽模、新北洋、庄园牧场、宝鹰股份、恒逸石化、联得装备、金河生物、花王生态工程、四川路桥、艾迪精密、沃尔核材、嘉澳环保、百利科技、蓝英装备、泰禾集团、东北制药、中泰化学、深康佳A、万达电影、引力传媒、捷捷微电子等25家企业公告,受瑞华所影响,目前可转债项目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被中止,其中,艾迪精密(可转债)、天汽模(可转债)、新北洋(可转债)、庄园牧场(可转债)为主动申请中止审核。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除了被连累的诸公司,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公告与瑞华划清关系。7月24日,天铁股份公告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合作需要,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随后,太阳纸业、通裕重工、尚纬股份、歌尔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也陆续与瑞华解约。


7月31日下午,深康佳A公告称,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瑞华事务所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进行了全面复核,满足提交恢复审核申请的条件,公司向证监会申请恢复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审核。


引发瑞华所事件连环炸弹的是今年1月起发酵的康得新财务造假疑云。因无力按期兑付15亿短期融资券本息,康得新业绩真实性存疑,证监会随即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7月5日,证监会为康得新一事敲下实锤,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


然而,对于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瑞华所却并不承认。7月28日,瑞华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00字长文,称己方在康得新无法兑付到期债券后,主动协助江苏监管局开展调查工作,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


据目前瑞华所官网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


公开资料显示,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9000多名、注册会计师2600名、合伙人320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3名。2018年经瑞华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达317份,审计的货币资金合计超过6100亿元,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有300家。


新京报记者 张思源 陈鹏 编辑 王宇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