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从惩戒名单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三大方面完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构建商务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据悉,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可将相关主体列入或移出惩戒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向社会发布或推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违反相关规定的外企及外籍人员也将被列入名单。惩戒名单将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当前社会已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质量是其生存发展的必备要素,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做出第一次顶层设计,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自此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拥有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到以跨部门信息共享为基础的联合惩戒阶段。


此次出台的《办法》更为细致地从惩戒对象认定、发布及退出等具体流程给出了指导意见。此次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机构的监管行为,根本意义在于认定单位应该依法依规、审慎认定、规范管理,保障市场主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内外资企业应一视同仁。


此前关于社会信用的构建规定都是从市场主体角度出发,对各种失信行为做出界定,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做出安排,对不同行业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在商务领域关于内贸流通、家政服务等具体行业都已出台相关的信用联合惩戒制度。但在针对监管部门的操作上,此前并未出台过具体规定,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对监管部门的具体操作层面给了较为完善的指导意见。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希望通过这个《办法》打造更加透明、高效的政府监管体制,为各类企业和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目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很多“老赖”受到应有的惩罚,执行效率大大提高。但是,权力应该被关在笼子里,对于掌管惩戒名单制定权的人,也应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达到社会动态均衡。“打铁需要自身硬”,监管部门只有率先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才能更好履行信用监管职能。


《办法》对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的制定和退出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参照。首先,提供一个标准让企业自查,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信用体系,自觉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科学的规划、分析,帮助企业进行自身信用管理,并增加透明性,为企业提供异议的机会。


《办法》的出台,推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目前我国已形成信用主体、监管部门以及外部三位一体的信用体系。在信用主体方面,统一信用代码、推出联合奖惩机制;监管方面,《办法》的出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形成内部制约;外部,不断推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信息标准化进程。《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给予了有效完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编辑 汪世军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