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梁辰)11月6日,历时一年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音乐”)起诉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云音乐”)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显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也位列被告席(三个被告统一简称“被告”)。


前海合作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并未支持腾讯音乐提出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499万元;驳回腾讯音乐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46720元,由被告负担。


随着判决结果的公布,乐读公司的辩解也披露了周杰伦曲库的授权费。整个曲库约有808首歌曲,双方第一次授权期间的费用为870万元,第二次授权期间的费用约为864.29万元,第三次授权期间的费用为1818.41万元。


与此同时,乐读公司披露,涉案歌曲的销售收入实际为19362元,若计算上补偿,乐读公司因涉案行为的盈利行为出现了亏损。


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伪造周杰伦专辑售卖


裁决书显示,腾讯音乐称, 2017年,曾向被告授权使用涉案录音制品。2018年3月31日,授权期满后,腾讯音乐曾要求被告立即下线相关歌曲,但被告伪造了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以付费售卖的方式通过网易云音乐网站、PC客户端等向用户提供。用户支付费用后可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


在这一过程中,被告多次通过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建议用户以每张4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后实现终身免费收听。后来被告迫于舆论压力将上述侵权售卖行为结束,但仍然通过原专辑形式继续侵权。


乐读辩解:未能下架,系周末人手不足


乐读公司辩称,腾讯音乐提交的证据授权链条有欠缺;被告在2018年4月1日当天已将涉案歌曲下线,腾讯音乐请求停止侵权缺乏事实基础; 从双方的商业惯例来说,超出授权期限的使用不应视为侵权。


此外,乐读公司称,被告于2018年3月8日向腾讯音乐发出了续约需求,要求腾讯音乐提出报价,后者一直没有明确拒绝。腾讯音乐要求下架的邮件是周六休息日发出,因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在岗,处理相关事宜的人手和时间均严重不足,导致本案所涉行为的出现。


不仅如此,乐读公司还指出,腾讯音乐在2013年掀起版权大战,2015年国家版权局协调各音乐平台相互授权。腾讯与网易集团从2015年起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将各自享有独家版权的歌曲互相授权给对方使用。现实履行中,由于腾讯享有较多的版权资源,网易向腾讯支付巨额的版权费。


网易云音乐和网易公司辩解不是运营主体


网易云音乐辩解称,网易云音乐不是网站的运营主体,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服务,实际运营主体为乐读公司;网易云音乐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服务。


网易公司辩称,网易云音乐平台由乐读公司独立运营,与网易公司无关;网易公司并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资格运营涉案产品。


前海合作区法院认定,2018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涉案录音制品合作协议到期后,网易云音乐平台继续提供下载服务缺乏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侵权;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主体,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前海合作区法院称,虽然网易云音乐网站侵权的时间并不长,但该网站自2014年以来多次因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行政处罚。网易云音乐通过微博建议用户立即打包购买相关歌曲,其侵权恶意明显,确定被告向腾讯音乐赔偿每首录音制品的经济损失4500元,进而包含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后合计85万元。法院并未支持腾讯音乐请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


新京报记者 梁辰 

编辑 刘晓阳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