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华君集团与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华君集团官方微信公众号11月7日发布声明予以回应。

华君集团称,该纠纷系华君集团与孟广宝为海润光伏提供了保证担保,目前浙江国物对海润公司等债权已全部转让给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物对海润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孟广宝不再享有债权。

11月5日,新京报曾报道,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2019)浙01执3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与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4.52万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1445元。

裁定书显示,该案被执行人为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秀梅。法院表示,被执行人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裁定终结本院(2019)浙01执3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华君集团今日发布的《关于我公司处理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的情况通报》,2017年间,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向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供应光伏原料,包括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后因前列公司经营不善,拖欠浙江国物一亿两千一百万余元货款。当时为维护浙江国物与海润公司正常交易,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孟广宝为海润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2018年2月,因海润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浙江国物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与海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在此过程中,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孟广宝从未逃避担保责任,而是积极奔走,竭尽全力维护浙江国物债权人的利益。”

2019年,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物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磋商,达成了受让浙江国物对海润公司债权的意向,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目前,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浙江国物对海润公司等债权已全部转让给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国物对海润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孟广宝不再享有债权。

华君集团在前述公告中表示,“对这项债权的处理,原本只是我集团下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的一项普通工作,如果因为这件事情引起大家担心的话,我们在此深表歉意”。

华君集团还声明,华君集团的日常运营一切正常,并将一如既往地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新京报记者 朱玥怡 编辑 徐超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