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獐子岛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新京报记者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12月30日)前买入1手獐子岛股份,但却未被允许进入会场。笔者认为,这涉嫌漠视股东权利、规避媒体舆论监督。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此即“同股同权”思想。


股东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红利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权、表决权、问询权等。按“同股同权”思想,在共益权某些方面,无论股东持股多少、其共益权也相同,当然在表决时由于股东持股不同对公司事务表决的影响力不一样,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迈进股东大会现场门槛的权利理应完全相同。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持股100股、或持股1股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权利,因此理论上讲,即使持有1股的股东也有权参与股东大会,事实上投服中心也经常以持有100股的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由此新京报记者即便只持股100股,也不应成为参与股东大会的障碍。


而且,新京报记者持股是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买入并持有至今,按2016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3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此,新京报记者完全有权参与獐子岛股东大会,獐子岛将其拒之门外、拒绝其参与股东大会,涉嫌违规。


将合资格股东拒之于股东大会门外,那么30日傍晚獐子岛所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合法性、有效性就值得怀疑,股东甚至可向法院提申诉要求确认无效。


之所以獐子岛拒绝记者参加股东大会,或是因为记者这个身份或职业比较“敏感”。獐子岛有关“扇贝”的多次事件屡屡让其陷入舆论漩涡,这其中就有媒体和记者参与报道,獐子岛或许对媒体监督已有惧怕心理。


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是美国证券市场除了专业监管机制外,最重要的一个社会监管机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包括财务造假问题,有些也是由媒体率先披露进而进入公众视野的;媒体为了赢得市场和受众,就必须在新闻的及时性、真实性、报道公正性等方面,与其他媒体展开激烈竞争,再加上有关部门的把关,权威媒体的报道质量都能有相当保障,也是推动A股健康的重要力量。


此前一直有人呼吁,修订《公司法》,赋予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甚至赋予媒体记者与股东基本相同的质询权、即有权向董监高提问;笔者对这个呼吁是比较认同的,也就是说即便记者未持1股,也应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事实上,并非所有上市公司都惧怕媒体监督,有些上市公司就敞开胸襟,欢迎记者参加股东大会。


所有上市公司都向媒体开放股东大会,这没有什么值得担心的。首先,为维护信息公平披露原则,股东大会并不允许董监高披露内幕信息,由此,记者参会也不会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加剧。其次,如果有记者对股东大会报道失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敲诈上市公司,宣传部门、证监部门、公安等执法部门可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另外投资者、市场也会对其用脚投票。


总之,只要新闻媒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券市场事件发出高质量的新闻报道,这样的媒体监督就值得鼓励,A股市场的健康也可以更早到来。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编辑 陈莉 校对 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