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1月13日,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违规担保的公告。


公告称,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号)。现公司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脂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成都分行”)办理了一般存款账户开户业务,并于2017年11月10日在该行办理了金额5000万元、期限3个月的定期存单。


宏远达物流为支付上游货款,同恒丰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该行向宏远达物流提供借款4900万元。


树脂公司相关人员未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同恒丰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质押合同,以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宏远达物流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11月21日,远达物流全部归还了上述担保金额4900万元。2017年12月15日,树脂公司对该笔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了解除。


公司第9届第23次董事局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合计40344万元担保,分别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0.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0.21%。


截至2017年10月底,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除该笔4900万元担保外)19489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4.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4.25%。该笔违规担保金额49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09%,上述担保合计(含该笔担保)24389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8.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3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加上该笔4900万元担保后,公司在2016年10月-2017年10月连续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30,233万元,未超过公司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未超过同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0%。


编辑 王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