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衷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昨日,清华产业转型顾问委员会主席黄奇帆撰文《新冠疫情下对经济发展和制造业复工的几点建议》,谈及疫情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制造业的影响时提出,建议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他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0年代初从新加坡学来的,现在我国房地产早已市场化,商业银行已成为提供贷款的主体,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将之取消可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


那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到了该废除的时候吗?当前如果真的取消公积金就能为小微企业纾困了吗?取消公积金制度,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为此,新京报将围绕上述话题展开深入讨论和采访。



【支持方】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到该废除的时候了


近年来,不只是黄奇帆提出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有不少人提出过类似观点。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固然可让民众得到一块福利,它惠及面广,全国仅行政事业单位就有约6000万人享受这一“蛋糕”。它让受惠者在购房、装修时可解决部分资金不足,还有不少人在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那么,为何还有不少人呼吁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管理、提取比例等方面日益暴露出设计不当、公平缺失、法律空白点多、管理混乱等社会问题,也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


具体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存在几大顽疾:


其一,有钱单位多提多缴,成了变相增加福利收入的“地下暗道”。之前这个现象相当严重,反复把公积金缴存肥瘦不均推向公众视野,引来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目前这种过分悬殊现象虽有所缓和,但不同单位之间提取的公积金差距依然较大。


其二,成了拉大收入差距的“催化剂”,造成了社会不公。尽管目前有统一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提取比例,但不同单位之间员工住房公积金差距还是相当之大,一些民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通常按照最低缴存比例,一个月算下来,只有300多元,而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动辄每月三四千的公积金。


其三,容易助长“劫贫济富”现象蔓延。因为公积金提出有严格条件规定,一般买房、装修等情况才有可能获得提取许可,其他情况一概不能支出。在当前高房价之下,有能力购房通常为高收入人群,他们不仅能提公积金,而且还能获得公积金低利率贷款,出现了“穷人补贴富人”现象。而且,公积金贷款因为楼市调控背书被步步收紧,作为以支持中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的的住房公积金,却因门槛提高,面临更难以适应低收入群体贷款的尴尬。对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住房公积金缴纳者来说,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足、对购房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让其作用大打折扣,拉大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与房价不匹配之间的矛盾。尤其,因公积金设置在行业、地区、职位级别的差距悬殊,不少声音认为公积金成了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新推手”。如今,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于提高了中低收入者购房门槛,不免再次引发对住房公积金公平合理的担忧。如果公积金的公平合理问题不解决,那么公积金的存在价值真该大打问号了。


其四,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了既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的“社会怪胎”,容易造成公积金运用低效和风险。因为公积金管理机构玩的是金融,却又不想承担金融风险,并且是用别人的钱在为他人办事,资金能否增值,能否安全运行,缺乏责任约束。尤其,公积金支取受到严格控制,而存在公积金账户所得到的利息较低,也使中低收入者财富在无形中严重缩水。对低收入群体来说,如果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享受到低利率贷款,只能让公积金躺在银行账户“睡大觉”,缴纳公积金便不免有得不偿失之感。


基于此,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仅进行修修补补,已无济于事,应痛下决心予以废除。一方面,尽快废止公积金制度,出台相应替代政策。将现有公积金余额全部发放给缴存者本人,让缴存者自由支配;从现在开始,每月由企业和单位提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员工工资收入,增加公积金收入科目,国家同时对其征收所得税;并严格规定单位缴存标准,加大政府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去行政化,进行市场化改革。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职工购房信贷投放,助力国家城镇化建设,也为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

编辑 陈莉 校对 陈荻雁


 


【反对方】

为企业减负不能减损职工利益


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最近几年来本就艰难度日的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难关。在此当口,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这些政策大多以减轻企业税负为核心内容,有的可以少交,有的可以缓交,都体现了政府对企业的关切之情。日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提出建议,希望取消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取消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呼声在市场上一直存在,但一直未进入政府的议事层面。此次由黄奇帆提出,由于其身份非同一般,自然引起了市场的密切关注。但是,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尽管在市场上能够得到迎合,但住房公积金与税收并不一样,后者交给政府,前者则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一种体现,将其视为企业负担而要求取消,并不可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住房制度改革起步之时。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度,但企业同时还需要负责职工的住房分配、医疗、养老保障等福利供给,这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改革之后,通过建立社保基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制度,形成了国家出一点、企业出一点和职工个人出一点,三位一体合力解决住房、医疗、养老的制度,企业虽然需要承担这三方面的义务,但已经通过制度化实现了体外循环,自然有利于企业真正以“经济人”的面目投身于市场。


但是,这一改革实施以来,也遭遇了种种非议。以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说,它遭遇的最大诟病就是穷人帮助富人买房。确实,在市场上能够买得起房的,通常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这部分人申请借贷住房公积金,从形式上看确实是穷人在帮富人买房。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即使一位职工在其就职期间没有买房,从未动用住房公积金,他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积累起来的资金的权力并未丧失,按照规定,在其退休时同时退出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取出这笔钱连同它所产生的利息。当然,有人认为,这笔钱既然属于职工,就应该由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由职工自由支配。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忽视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配套,住房公积金采取的是“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办法,通过集中众人的少量资金帮助职工解决购房需求,类似资本市场中的共同基金,如果这一制度瓦解,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职工。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并不是企业的额外支出,而是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种劳动报酬,因此,它谈不上是企业的一种负担,而是企业在经营中必须支付的成本。当然,这种劳动报酬没有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但让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可以得到两种利益,一是一旦有买房需求,可以得到公积金的支持,减轻购房时的付款压力;二是在退休时得到一笔丰厚的公积金返还,在这个时候,住房公积金约等于过去银行推行的“零存整取”的储蓄,虽然带有一点强制性,但最终还是让职工得益的。


目前企业面临困难,需要各方出力共克时艰。政府已要求,即使企业为“抗疫”需要暂时未复工,仍需要向职工支付工资。政府提这种要求体现的是对职工利益的保障,即使在目前的困难时期,职工的利益也不能减损。既然如此,同样作为职工利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然也不应该取消。


需要警惕的是,每当市场出现为企业减负的呼声的时候,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声音总是会“应运而生”。为企业减负不能从减损职工利益这个角度来入手,而是应该更多地要求政府大幅度地减低企业的税收。去年我国曾推行过规模较大的为企业减税,但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已经使去年减税的效果大打折扣,就目前来说,更需要呼吁的是政府更大规模地减税,以减少政府收入来为企业减负,而不是以减少职工利益来为企业减负。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表明,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0382亿元,年增长3.8%。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57992亿元,年增长1%,非税收入32390亿元,年增长20.2%。令人惊讶的是,即使经历了去年的大规模减税,全国税收收入仍有增长,可见我国企业的税负仍然不轻。通过近几年连续的财政收入高增长,我国政府已积累了雄厚的财政基础,面临疫情造成的困难,政府推行大规模的轻徭薄赋,切实为企业减负,并不会对政府的财政运筹造成太大影响。


周俊生(财经评论人)


编辑 陈莉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