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账号主体为洪湖市委宣传部的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消息,当地一家药房将进价0.6元的口罩以1元价格卖出,涉嫌哄抬价格被罚。

据了解,洪湖市场监管局日前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其购销差价额高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一番争论。有网友认为,经营者对口罩加价六成多,违反了相关规定,确实该罚;也有人认为,0.6元进价的口罩卖一元,已经算是良心价了,对药店的处罚有点过于严苛了。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起针对口罩加价销售的处罚案件?药店加价是否构成哄抬物价?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得当?为此,我们采访了消费者、经济法律专家,以及医药界、市场监管部门等人士,围绕上述话题展开讨论。



【市场反应】口罩进价0.6元卖1元,加价幅度是否合理?
——有消费者认为可以接受;业内人士称一元一只目前是正常价

对于药房将进价0.6元一个的口罩,以1元一个对外销售的情况,不少人表示可以理解和接受。有网友称,市场上有更恶劣的、口罩卖出“天价”的药店却没有受到惩罚。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疫情发生后,有个别药店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一袋日常均价为10元左右的口罩,被卖到上百元,N95防护口罩价格涨得更离谱。

“我买得早,是10元一包,后面就慢慢变成了30元-50元。”湖北省某单位职工告诉新京报记者,1月21日,单位领导让其为职工准备口罩等防护用品,当时知名大药店几乎已经卖完,她联系周边县镇药店才集齐600个普通医用口罩,平均一个价格为1元。

“口罩卖1元一只算是目前的普遍价格吧。”在湖北省从事医药批发的刘芳(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疫情原因,其库存的2000多包口罩已在1月20日左右被“一抢而空”。

刘芳表示,以前普通医用口罩她能拿到的价格是0.12元一个,1月底疫情暴发后,她还是按照平常价0.15元一个批发给药店,很多药店却涨价,有的甚至以超过5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随着疫情发展,口罩的出厂价也水涨船高,一家全国范围的头部医疗行业销售公司的老板王力(化名)告诉记者,从1月22日起,口罩的出厂价一天翻一番,从0.3元变为0.6元再到1.5元至2元。“现在口罩完全是卖方定价的市场。”王力称,有个别厂家和批发商囤有大批口罩,哄抬物价。

刘芳也表示,疫情受到关注后,普通医用口罩的批发价一度涨到了1.6元至2元一个,因为市场缺货。“一方面,现在批发商进的口罩都卖给医院了,另一方面,现在找不到口罩货源了。”



【专家之辩】 当地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得当?

(1)支持声音:处罚有依据,不存在问题

虽然由于涉嫌的金额较小,罚款总量也不是很大,但是,从处罚的力度来看,却是不小,不仅没收了全部违法所得,还处以了3倍罚款。对这家大药房来说,可谓损失不小,产生的影响也很大。

那么,这起案件的处罚是否合理呢?按照洪湖市市场监管部门给出的处罚依据,是没有错的。

一方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期间的价格行为有新的规定,购销差价超过15%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而华康大药房的涨价幅度接近70%,从这个角度来说,认定其哄抬价格是不存在问题的。

另一方面,疫情防控期间,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重要物资、紧缺物资、生活必须品等加大价格执法力度,防止哄抬价格,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身就具有现实需要和特殊要求。因此,可以在执法方面更加严厉一些,力度更大一些。从这个方面来讲,对华康大药房的处罚,也没有错。

现在的问题是,适用法律没错,处罚方式没错,罚款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什么会引发争议呢?为什么有人会认为此起处罚过于严厉,甚至有点矫枉过正呢?这里就有一个公众认知度和消费者接受度的问题。

要知道,在口罩处于极度紧张的时刻,这家大药房能够通过自身渠道进来38000只口罩,对于急需购买口罩的居民来说,“有”才是第一位的。没有货源的话,再便宜也没有用。而从这家大药房的加价行为来看,如果单纯谈加价幅度,当然是非常大的,是应当处罚的。不过,由于实际的加价金额只有0.4元,是居民都能接受的。因此,对绝大多数居民来说,不会认为华康大药房的行为是哄抬价格。更多情况下,消费者会用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来安慰自己。

也许,这就是理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些问题,可能不合法,但合理。外界对上述案件的争议,或许就在于监管部门在执法时,没有充分考虑法理之间的关系,在处罚上没能做到两者都兼顾到。

□谭浩俊(财经评论人)




(2)质疑声音:认定标准过于严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国务院、省级政府对价格有权采取干预措施,但省级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并未对进价与售价的价差幅度进行规定,只是称“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哄抬物价应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购销差价大幅度增加;二是经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不过该意见也称,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的依据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鄂市监竞争[2020]3号)。

认定该指导意见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主要考察几个方面:

首先,从实质要件来看,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指导意见是否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指导意见相悖,进销价超过15%是否符合购销差价大幅度增加这一要求。

其次,从程序要件来看,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该指导意见时是否取得了湖北省政府的同意;该指导意见是否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该指导意见符合上述程序要求,且药房在受到处罚前被告诫,具有仍不立即改正的行为,那么,洪湖市市监局的处罚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药房的行为则构成违法行为。

但是从合理性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个认定标准过于严苛。从本案来看,6毛钱进价的口罩以1元钱的价格出售,在市场上已经属于良心价格。该价格就我们普遍的认知来看也是在合理的涨幅范围以内。

我们认为,在目前形势下,监督部门不仅应考虑到稳定价格的需求,同时应该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遵循市场规律。不当的行政干预不仅不会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致使消费者无法从合法渠道购买口罩,从而变相抬高黑市价格,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在制定地方规则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平衡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使口罩市场真正流通起来。

□陈文明(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兼首席律师)


编辑 赵泽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