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靴子”落地,央行副行长潘功胜9月14日道出其主要考虑的方面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是实体企业“跨界”金融的一个产物,在我国发展已约20年,入局者覆盖央企、地方政府、民企等,但因近年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

 

当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潘功胜表示,下一步会完善制度框架,对金控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则等。

 

此前一天,金控公司准入决定和试行管理办法公布,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并规范关联交易等。业内人士认为,金控监管办法出台后,民营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将迎大考。而此前,以京东金融、蚂蚁金服为代表的一些互联网类金融已先后改名。

 

告别野蛮生长?

新规填补监管空白,将完善制度框架

 

野蛮生长了较长一段时间的金控公司大军,将正式走入监管藩篱。

 

9月13日,两份重磅文件落地,一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二是央行公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两份文件都将在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两份文件的发布,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潘功胜在9月14日的吹风会上说道。

 

他透露,下一步将完善制度框架。“《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对金控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前期我们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的准备,都有非常好的基础。”

 

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早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就已经开始酝酿建设这样一套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有三个方面,其中之一为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在我国已经是客观存在,但一直存在着监管空白。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但在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比如说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建议,在《金控办法》实施前期,在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及优化金融布局方面坚持审慎原则,把握节奏,防止一哄而上、遍地开花。

  

他建议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以落实《金控办法》为契机,对金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对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职能的平台,以及为贯彻落实金控监管办法新设的金控公司,可考虑对其投资金融机构数量、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安排,并科学把握金融监管政策中相关限制性规定与《金控办法》要求的机构控制力之间的合理平衡。”范文仲表示。

 

未来面临退场?

专家:互联网起家“金控公司”更名已成事实

 

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按照简要分类法可以分为:央企金融控股、地方金融控股、央企企业金融控股、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其中,对于民营金控、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市场格外关注。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分析称,以互联网起家的“金控公司”,大部分是以自身流量优势为依托,从而进行金融活动,服务于自身的用户。在持续整治以及金控办法出台这一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控公司的退场和更改主营业务已经成为事实。目前从更名的“金控”公司来看,大部分依然做的是金融业务,但是名称已经改成了“科技”或者是“数科”。

 

而很多民营金控严格意义上也不是“金融控股公司”。毕研广称,一些民营金控公司所涉及的板块和业务大多跟互联网金控一样是“类金融”业务,其发起设立方是实体企业,但存在金融运营人才等不足,甚至会因追求盈利、淡化风险,而让实体产业和经济脱实向虚,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扩大化。

 

目前正在冲刺IPO的蚂蚁集团已披露金控方案。其在8月25日公布的招股文件中透露,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看来,金控新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看是否对资本、杠杆率有无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毕研广认为,未来金控公司应当在持牌的条件下,稳杠杆,调结构,充分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且有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取消关联方交易,防止出现“影子银行”,杜绝任何形式上的利益输送。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金控办法》的出台主要是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需要,从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

 

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将来会有所改变吗?潘功胜表示,两份文件都是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他明确,《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央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