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郭铁)针对有媒体报道称“科迪集团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官司,还被法院列为失信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在其官网发布澄清公告称,科迪集团与上述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不存在借贷关系。

  科迪集团卷入系列借贷纠纷案

  科迪集团在公告中称,系列案件中的主要当事人张某某原为科迪集团负责银行业务的员工,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共计向社会人员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其中涉及科迪集团的系列案件的借贷当事人包括靳某某、耿某某等15人。

  记者查询了解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16案中涉及到耿某某的一审判决显示,2014年9月18日,科迪集团联行经理张某某以科迪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耿某某借100万元,并写有加盖科迪公司印鉴的借条。两人还口头约定该笔借款月息2%,耿某某将款项打到张某某银行账户,也收到过5万元利息。

  此后,耿某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科迪集团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科迪集团当时辩称,其与耿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张某某利用保管公章之际,未经授权私自在借条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应由张某某个人承担。而张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某某担任科迪集团联行经理期间,公司赋予其的权利是向银行借款和民间拆借,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归还公司的债务及利息,所以借款是职务行为。

  梁园区法院2016年12月1日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系职务行为,判科迪集团归还原告耿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科迪集团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而据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显示,科迪集团近年来卷入了多起类似耿某某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且多次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均被驳回。

  公告称法院已中止执行原判决

  科迪集团在此次澄清公告中表示,因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科迪集团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间,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河南省高院已于2017年12月期间作出裁定,16起案件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执行原生效判决。

  公告称,为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科迪集团已全额支付上述16案款项共32098943元。这些借款未曾流入科迪集团,科迪与上述当事人也不存在借贷关系,集团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诈骗、职务侵占,正按法律程序办理。截至目前,张某某、靳某某等3人因涉嫌诈骗等罪名已被虞城县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尚有其他案件在刑事侦查中。

  此外,针对集团高比例质押所持上市公司科迪乳业股份,科迪集团在公告中解释称,集团质押股份全部用于下属各板块业务发展,不存在欺骗和违规行为。

  科迪集团官网信息显示,科迪创建于1985年,旗下拥有上市公司科迪乳业、科迪速冻、科迪面业、科迪便利连锁、生物工程、万头牧场、饮用水等多家子公司及业务。作为科迪乳业控股股东,科迪集团目前持有科迪乳业44.34%股权,但质押比例高达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