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子扬)6月21日晚间,*ST皇台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支付债权人的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收到执行通知书。此次*ST皇台将赔偿1033.85万余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据了解,此项诉讼涉及与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圆明园”)的买卖合同纠纷案。5月3日,*ST皇台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与四川圆明园的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皇台支付原告四川圆明园货款897.38万余元、运输费59.38万余元、违约金77.07万余元,共计1033.85万余元。除此之外,本次纠纷*ST皇台还需负担案件受理费8.38万余元,申请执行费7.78万余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皇台支付原告四川圆明园货款8973896.75元、运输费593898.5元、违约金770739.76元,共计10338535.01元。除此之外,本次纠纷*ST皇台还需负担案件受理费83831.00元,申请执行费77822.00元。

  *ST皇台表示,近几年来,前任董事长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伤害,现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通过加强销售活动、推进对外投资中幼教育的重大资产重组等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年内能否实现“双保”目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尽快筹措资金清偿上述债务。